釋量論略解
(卷第四)
法稱論師著
法尊法師譯編
釋量論略解 卷第四
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釋編
辛二、加行圓滿 分三:壬一、略標,二、廣釋,三、結義。今初:
具悲摧苦故,勤修諸方便。方便生彼因,不現彼難說。
具足悲心之加行道菩薩,應精勤修習息滅眾苦之諸方便行,以是欲摧滅他苦之異生故。此因決定,以方便所生之苦、滅二諦及彼因之集、道二諦,是不現見事故。若自對彼不現見者,則難為他宣說故。
壬二、廣釋
以教理觀察,由苦性差別,當了別苦因,彼無常等性。
如是因安住,不見果遮故。為摧彼因故,當觀彼逆品。
了達因性故,亦解彼逆品。由我我所執,有為為行境,
貪愛是其因。彼之能害者,見無我,相違。眾相多方便,
經長時修習,於其德失相,當行走極明顯。心亦明顯故,
因習氣永斷。能仁為利他,勝出麟喻等。
若爾,通達四歸之方便云何?曰:又彼加行道菩薩有通達四歸之方便,謂以教理觀察四歸理故。又彼菩薩以苦性之差別暫時生故為因,了別苦因及彼因無常等自性。以如是因若安信,則不見其果能遮止故。又彼菩薩當觀彼集歸之對治逆品,為欲摧毀彼苦諦之因故。又彼菩薩亦能定解彼集歸之逆品,以了達集之因性故。問:若爾,苦歸之因及彼之違害為何?曰:由我我所執所作成之有為法,為所行境之貪愛,是苦諦之因,以是彼之根本故。現見無我之慧,是彼我執之能違害者,以與彼我執由於行相正相違門而能破除故。問:若爾,由於修習現見之理云何?曰:偉大能仁,永斷苦因之習氣,以心於取捨最極明了到究竟故。對於功德過失亦極明了,以無量行相眾多方便,三無數劫長時修習,乃能如是故。又偉大能仁,勝出麟喻等,以利他行到究竟故。
壬三、結義
義故修方便,許彼是大師。成就先起故,說此二為因。
其能修無我慧之方便,許彼是此處所說之大師,以是彼究竟大師之因義故。究竟大師是能為他人宣說我慧者,能成此大師之因,即能修習無我慧者,因立果名,故稱大師。此上意樂加行二種圓滿,說為果圓滿之因,以較成就二利之果,先生起故。
庚二、果圓滿,分二:辛一、善逝,二、救護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因斷具三德,是為善逝性。非苦所依故。是善,見無我,
或從彼加行。生及過普起,說為復退轉,斷我見種故,
是不退轉性。彼諦異體性。身語心粗重,無煩惱無病,
餘說道不明。修故無餘斷。
世尊是得具足三德之善逝性者,無餘永斷眾苦因故。問:三德云何?曰:一、是善斷,謂已得永斷非苦所依故。二、善因為先,謂從現見無我,或從已修習加行而得故。三、不復退還生死,謂是永斷我見種子故。若還生生死,及普起眾患,說為復退轉故。問:通達無我慧,如何違害我執?曰:通達無我慧,能害我執,以與彼我執行相各異而體性相違,無倒通達四諦理故。聲聞獨覺阿羅漢,猶餘身語心之粗重,雖無煩惱,無逼惱心意之病,然於宣說解脫道,心不明了故。諸佛世尊無餘永斷一切過失,以修習對治到究竟故。
壬二、斷諍
有說語等故,過失非永盡。引遮相猶豫,故是錯亂因。
常故、無便故、或便無知故,為何遍計說,諸過失無盡?
有因故,由修,因對治盡故,由了知因性,知彼亦成立。
順世派等有說:能仁諸過非盡,以發語故,具足根等故。曰:此發語等,非成立彼宗之正因,是遍相錯亂因。以於彼逆遍生猶豫故。復次,為何遍計諸過失無盡?為因過失是常住故?或雖無常,而無能斷之方便故?或彼方便無能知故而說諸過不能盡耶?彼等一切皆不應理。以過失有因,故非常信;由修因之對治即可斷盡故有方便;由了知因之自性,即亦成立知彼方便故。
辛二、救護
救護者宣說,親自所見道。無果,不妄語。具足悲心故,
凡一切所作,為利他行故。以故是定量。
諸佛世尊是救護者,以宣說自所見道到究竟故。又佛世尊不說妄語,以現見宣說妄語無所求果故。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具足悲心故,凡一切所修道皆為利他而加行故。
巳二、逆成立量 分二:庚一、廣說,二結義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果圓滿,二、因圓滿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救護,二、善逝。初又分二:癸一、由說四諦顯為救護,二、抉擇所說四諦。今初:
復次救護者,宣說四對諦。
上來由順次門成立世尊是定量士夫。復次當由逆次門成立。謂佛世尊是救護者,以宣四對諦到究竟故。
癸二、抉擇所說四諦 分四:子一、苦諦,二、集諦,三、滅諦,四、道諦。由初又分四:丑一、明苦,二、成立彼無始,三、破計有始,四、解說諦相。今初:
苦流轉諸蘊。
由宣說四諦是救護者。何為四諦?曰:苦、集、滅、道,是為四諦。苦諦云何?曰:謂五蘊,是名苦諦。從無始來流轉生死故。
丑二、成立彼無始 分二:寅一、出因,二、成立相。今初:
由修習現見,貪等明顯故。
順世派云:前因不成,無前後生故。曰:初生無間之貪等,應有前念同類為先導,以現見由於修習能明顯故。
寅二、成立相 分二:卯一、破無因生,二、破邪因生。今初:
非是隨欲性,無因生違故。
初生之貪等,非無因緣隨欲而生,以暫時生故。此因決定,若無因者生相違故。
卯二、破邪因生 分二:辰一、破三病為因,二、破四火種為因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由有錯亂故,非風等之法。若謂性雜故,無過。則彼法,
餘法何不見?一切貪應同,故非一切法。如色等無過。
若非由特殊,諸業增上者,彼諍亦相同。若計貪等是,
一切法性者,無能、無自性,果由何不同?
若謂貪等三毒非從前念同類所生,是從三病如次而生。謂從痰生貪,從膽生肺,從風生癡。曰:貪等三毒,非風等之親果法,以於風等有錯亂故。現見患痰病者,瞋增上故。若謂痰中有膽性雜故,無錯亂過者。曰:於痰病者,彼肺病法除彼肺外,為何不見有肉黃等餘法?理亦應見,以彼有親困肺病故。又貪等三毒應非一切病之親果法,以若是者,則三病等分之一切人,應有貪心大小相同之過故。若謂如大種因雖相同,然色體等有大小不同者,故無過失。曰:於彼色體亦應無大小差別之諍相同,以於彼色,若非特殊諸業為增上緣,其大因皆相同故。又若計貪等三毒皆可從一切病生,是一切病自性之法者。曰:是則三毒果法由何因由而不相同?理應相同,都無差別,以無差別功能,及無不同自性故。以從一切病皆生三毒故。當知貪等非三病之親果。
巳二、釋
諸患難有別,而無差別故。不成者,非爾。一切變以,變故,
亦非一切生。若因增長時,果不可衰減,猶如煩熱等。
貪等之轉變,是從苦樂生。不等分生苦,若不生貪者,
當說由何生?從等分增液,從彼生貪者,不等見有貪,
餘等分亦非。餘盡,滴血亦。一女液無定,於一不猛貪。
若色等亦支。非,皆不公平故。無定,應不生。不執德,應生。
執德亦是支。應一切皆成,執為功德者,因無差別故。
若時許有貪,如時非有肺,二體不同故。不見此決定。
若誰說貪等,依賴於同類,習氣差別轉,彼無此過失。
貪等三毒亦非從一切病親生,以諸病患有增減之差別時,而在毒等增減之差別故。若謂因不成,以由肺病逼身,生肺患故。曰:僅由爾許,非因不成,由一切病變化加重,皆能變化生肺患故。根本因決定,以因增長時,果不可衰減故。喻如從肺病增長,則增長煩熱等。又貪等轉變,非唯從病生,是從苦樂所生故。試問:若從三病不等分所痛苦,不生貪者,當說由何生貪?若謂由三病等分增長精液,從彼生貪者。曰:彼不應理,現見三病等分者亦有貪故。餘瑜伽師雖三病等分亦非有貪故。又餘士夫,精液雖盡,由於滴血亦見生貪故。又如貪著一婦女之士夫,於彼一婦女應不成猛利貪者,以於彼一婦女增長精液無決定故。若謂亦須好色等為生貪之支分者。曰:婦女之妙色,非是貪欲之親因,以於一切妙色者,不決定生貪故。於不決定有妙色者應不生貪,有此過故。又於妙色不執功德亦應生貪,有斯過故。(以上三句說妙色非生貪之親因。(一)於有者不決定生,(二)不計為好則不生貪,(三)於無者亦有生者。)若謂於妙色執為功德,亦是貪之支分者,曰:婦女妙色正現前時,一切士夫皆應成為於彼妙色執功德者,以有彼因無差別故。若時痰病增上之士夫,如是應非有肺者,以許是有猛利貪者故。此因決定,以貪肺二心執持體性不相同故。不應許爾,於此患痰病者不見決定不生肺故。若謂患痰病者應不生肺之過失,汝亦相同。曰:彼佛弟子自宗,無此患痰病者不生肺之過失,以說貪等依賴同類習氣差別而轉故。
辰二、破四大種為因
此破大種性,所依亦破故。白色等非是,依止於地等。
依聲亦因義,或與自所依,無別而住故,是依餘非理。
若如醉等能,有別,非離事,有餘義功能。能壞事應壞。
所依若全住,能依應非壞。若相同,非爾,了達現相與,
大種心異故。乃至身壞時,如色等,意體,應同。然分別,
豈是義增上?若時無待身,有識為餘識,習氣醒覺因,
故從識生識。
若謂貪等雖非三病之親果,然是四大種之親果。曰:此破貪等是三病親果之理,亦破貪等四大種親果之法性,道理相同故,若謂大種是貪等生成安住之所依,曰:大種亦非貪等已成後安住之所依,被同時所依亦破訖故。若一切餘義所依皆破者,則與說大種是大種所造色之所依,應成相違?曰:白等色非同時依止地等大種,以與大種是因果故。白等色其大種是同時餘義所依,非應道理。以汝依彼大種之聲義,亦是以大種為因之義。成由與自所依法無分別而安住,以此因緣說是所依故。若謂如灑與麻醉功能,大種與心雖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別。曰:麻醉功能若失壞,灑事亦當壞,所依酒若完全安住,則能依麻醉功能亦應非壞,以非離尊事,別有餘義之麻醉功能故。若謂大種與心同一體性亦應相同。曰:大種與心非同一體性,是異體故。以不錯亂覺了達現相各異故。又意體性應如色等,乃至身變壞時,不變同轉。以彼大種是汝不壞安住之所依故。若謂由所取義增上而轉者,曰:諸分別心豈是由所取義增上而轉?非義增上,是以增益為境故。又諸心識是從前念識生後念識,若時無所觀待身,有前念識為後念餘識習氣醒覺之因故。
丑三、破計有始 分二:寅一、以因破,二、乙太過破。今初:
非識則非識,親困故亦成。若許一切事,具識能故者,
草等端百象,先不見言有,除如牛數論,餘有慚誰說?
百次分析因,所應見體性,彼性先不見,如何彼當有?
生死無始亦得成立,以識有親因,而非識法非識之親因故。若謂一切事皆具生識之功能故,諸非識法非識之親因,吾等已成。引是數論計因中已有果,是因中之不顯了識為識了識親因,餘法則非其因。曰 :言於草端等因上,有成百大象果,以先時不見之理而云有。除如牛之數論外,餘有慚者誰作是說?皆不應說。以彼果法於因體中如何當有?不能有故。以於其因百次分析所應現見其果體性,先於因時不可見故。
寅二、乙太過破 分二:卯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。今初:
從先無而生,貪等應無定。
若生死有始者,則貪等過於一切有情應無定生,以先無同類而生故。
卯二、破救 分三:辰一、破有貪等之能立,二、破遍相不定,三、結。今初:
未越大種故,若都具貪等,一切貪應同。若由大種別,
諸種無生別,然此別所依,如其彼增減,此從有應無。
若貪等雖異,因同體無遮,故非。因體同,一切貪應同。
同體生牛識,或此中地等,非有有情等,諸差別次第。
暖次雖有別,非有無暖火。如是此亦爾。非爾以離暖,
餘火已破故。若有餘功德,具差別次第,彼等彼差別。
可斷如白等。
若謂一切有情皆具貪等,以未越大種體性故。曰:一切有情貪心大小應皆相同,以大種因相同故。若謂由大種之差別,貪心成大小者。曰:彼貪心先有,後應成無,以諸大種雖無大有情等之差別,然汝增減差別之所依大種,如彼增減差別而轉故。若謂貪等雖有增減之異,然非有畢竟盡,以相同大種體性之因不能遮止故。曰:一切有情貪應相同,以磊種體性之因相同故。比如數論派說:從牛同體性所生知牛識之境,無大牛等差別。或如此中順世派說:於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別次第(因同果應同)。
若謂如火雖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別,然非有無暖之火,如是諸有情雖有貪等大小之差別,然無無貪等之有情。曰:法喻非相同,以離暖外餘火已破故。彼諸貪等於彼身之差別有可分斷,以是離身有餘義之功德,具足增減之差別次第故。如布上之白等。
辰二、破遍相不定
非定如色等,與種無別故。若彼同,曰非,貪等應俱故。
遍計為境故,境亦非能定。
若謂如於大種、色等不能分離,如是貪等亦爾。前說「從先無而生」遍相不公平。曰:貪等非決定如所選色等不離大種,以彼色等與大種無有分別,貪等與大種有分別故。若謂色等與貪等,於大種上彼無分別相同者,曰:彼非相同。若相同者,貪肺等應俱時生故。若謂由所取增上,依次而生者,曰: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決定使依次而生,是以分別所遍計為境故。
辰三、結
離同類因故,貪等應無定,或因相近故,諸覺於一切,
一切時應生。
貪等應於一切有情不決定生,以離同類因故。若謂無過,大種是常因故者。曰:若爾,一切諸覺於一切有情應一切時生,以大種因常相近故。
丑四、解脫諦相
彼暫可得故,無常。過依故,因自在故,苦。非我。非加持。
非因非能持。常如何能生?故非從一因,多果異時生。
雖餘因和合,亦不生果故。若比知餘因,諸常非有彼。
彼諸取蘊是無常相,以暫時生可得故。是苦相,是眾過所依故,及是業煩惱因他自在故。非補特伽羅我相,以是無常與苦故。彼諸取蘊是空相,非我所加持故。彼我非能加持者故。彼我非因故。以從常一不應異時生多果,以常住如何是能生?非能生故。以常住法無生果之功能,即與餘因和合亦無暫生果故。若為比知餘因,彼隨行隨遮,諸常住法皆非有故。
子二、集諦 分四:丑一、因相,二、集相,三、生相,四、緣相。今初:
由是暫時性,成苦性有因。無因,不待他;應常有,或無。
若如棘刺等,銳利等無因。如果皆無因,有作如是說。
若此有彼生,若此變彼變,說此是彼因,此於彼亦有。
觸是色因故,於見是因由。
此苦已成有因性,是暫時生性故。若謂無因而生者,曰:經苦應不待他而生,以無因生故。若許爾者,則應常有或永無也。若謂如棘刺等之銳利性等都無有因,如是一切事亦皆無因。有順世派等作如是說。曰:棘刺之銳利等亦皆有因。若有此因彼乃生起,或此因轉變彼亦轉變,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。此因道理於彼棘刺等亦皆有故。外曰:若爾,觸應是緣色根識之因,以有觸,緣色之根識乃生,無則不生故。曰:觸是於見色根識之因由,是彼色之因故。
丑二、集相
破常;亦非有,從自在等生,無能故。
若謂雖然有因,彼因是常。曰:苦亦非有從自在等生,彼無饒益之功能故。常住為因已破除故。
丑三、生相
是故,有貪是為因。何故?謂諸人,遍執境差別,
得彼意樂作,彼有貪。何故?有情於樂苦,欲得捨而轉,
許彼等即是,欲愛及壞愛。
有因是無常故,彼有貪是為苦之因者,經說「三愛為因」,則成相違。曰:此不相違。何以故?以諸有情欲得安樂,欲捨痛苦而轉,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故。
丑四、緣相 分二:寅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由著我為因,於非樂樂想,於一切尋求,故愛是有依。
離貪不見生,諸論師所說。無身不見貪,從身亦生貪,
許彼因故許。是遣除親因。若隨許此理,自害自所計。
若生見貪故,謂與生俱起,同類生,前成。
愛是三有之所依。以由著我為因,於非樂起樂想,於一切境極遍尋求故。又愛是三有之所依,以諸論師說「離貪不見生三有故」,彼應理故。問:若爾,從身亦應生貪,以無身則不見貪故。曰:許從身亦生貪,以許身是貪之俱有緣之因故。前文非破身是貪因,只是遣除是貪之親因故。順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計「無前後生」,以隨順此貪是身因之理,許身是貪因故。若謂貪非身因,以與身生而俱起故,以於身生見有貪故。曰:貪應不從身生,以與身俱起故。若許爾者,則應成立前念同類,以從同類因生故。
寅二、斷諍
「不知」是有因,未說,唯說愛,能引相續故,無間故。
非業,有彼有無故。
問:不說無明與業是三有因,說愛為因,理由云何?「不知」雖是三有之因,此中未直說之理由,以非後有無間之能成故。說愛為因之理由,以能引三有相續故,及是後有無間之能成故。業亦非主要因,以若有彼愛,便有業等。若無愛者,縱然有業,亦不定生三有故。
子三、滅諦 分三:丑一、滅相,二靜相,三、妙相。今初:
彼非堅固性,因有礙等故。轉故無解脫。非,許,不成故。
若未壞我貪,彼當受逼惱。爾時增益苦,不能住自性。
雖無解脫者,勤摧邪增益。離貪安住者,由悲或由業。
引業無遮欲。已越有愛者,非餘所能引。俱有已盡故。
彼苦非堅固性,其因容有障礙等故。若謂補特伽羅我,應無解脫,是輪轉法故(輪轉即生死)。曰:如是出過,於佛弟子非是違害,可以答「許」,及「因不成故」。許無我故。問:若無解脫者之我,精勤修道應無義。曰:彼諸異生雖無解脫者之我,然為摧毀邪增益故,須勤修道,乃至未能摧毀我貪,便為眾苦逼惱。爾時於苦增益為樂,不能安住樂自性故。問:諸阿羅漢應剎那頃不住生死,由已現證無我。於自利義無希望故。曰:離貪之阿羅漢,由於悲心或由業力,安住生死。由業所引餘苦,無欲遮止,或見有某所為而安住故。問:若由業住,當生後有。曰:已越有愛之阿羅漢,業力不能引餘有,以俱有緣愛已盡故。
丑二、靜相
知苦以無違,前行隨轉者,事法生悲愍,非連繫有情。
彼於無我法,增餘我而貪,由了苦相續,而生起悲愍。
癡是過根本,彼是執有情,無彼則不從,過因而生瞋,
故許悲無達。非無有解脫,由宿行已盡,不續餘生故。
行功能無盡,彼住無過失。由悲下劣故,無大功力住。
若是大悲者,為他而安住。離薩迦耶見,初道應無有。
未斷俱生故。若斷豈有有?若欲得安樂,及欲不受苦,
所有念我覺,俱生有情見。若不見有我,則全非我貪。
若無有我愛,非求樂奔馳。
問:諸阿羅漢應未斷執,具足悲心故。曰:諸阿羅漢發生悲心,非與有情見相連繫,是現知有情為苦逼惱,於彼無違修平等性,隨彼先行而轉,生為心之事法故。問:諸阿羅漢應有貪心,具悲心故。曰:貪與悲心所緣行相皆不相同,若於非諍樂我性之法,增益為餘我性而生貪心。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續,而生起悲愍心故。問:諸阿羅漢應有瞋恚,具悲心故。曰:諸阿羅漢非從過失因而生瞋恚。以愚癡是過失之根本,彼復是執自在有情。已無彼愚癡故,阿羅漢之悲心許無過失。以彼之悲心一切煩惱皆遠離故。問:若由業安住,應不解脫。曰;諸阿羅漢非無解脫,以宿行之功能已盡,不再結續餘有故。彼大乘阿羅漢安住三有亦無過失,以二資糧行之功能無盡安住故。問;若以悲心安住生死,應常安住。曰:小乘阿羅漢無大功力安住三有,以悲心下劣故。若諸大乘阿羅漢,盡生死際,為利他故安住三有,以是大悲究竟之補特伽羅故。問: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,則預流者初得聖道時,應即不生三有,以已離薩迦耶見故。曰:此因不成,以未斷俱生薩迦耶見故。若言已斷,豈有生於後有?應無有也。有預流者,應有俱生有情見,以有想自在我之覺故。以有願我安樂或願不受苦之欲心故。若無自在我見,則都不著我。若無我愛,則非為求樂而奔馳故。
丑三、妙相
生苦因即縛,於常何有彼?不生苦因解,於常何有彼?
不可說無常。彼非任何因。於不可說中,縛解皆非有。
若自性無壞,智者說彼常,棄此可羞見,當說彼是常。
問:於得妙解脫,須有常我為繫縛解脫之所依。曰:應非彼所依,以生苦之因即能繫縛。於常住中何有彼事?必無有故。正量部說:「彼常無常都不可說之我,是繫縛解脫之所依。」曰:彼我應非任何果法之因,以不可說是無常性故。繫縛解脫皆應非有,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。正量部應拋棄此於正相違中計第三聚可羞之見,當說:「彼我是常」,以彼我是不壞法故。若我自性無壞,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。
子四、道諦 分二:丑一、說自宗之解脫道,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。初又分三:寅一、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,二、斷諍,三,明我執是三有根本。今初:
修彼已說道,轉依。
問:若爾,能解脫生死之道云何?曰:彼前已說,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,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。
寅二、斷諍 分二:卯一、斷斷已復退之諍,二、於證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。今初:
雖轉依,如道過復起。非爾,無能故。識是取境法,
如有而取彼。彼所有體性,亦是此能生。是此性。從此,
由餘緣歧誤。遮止見待緣。不堅如蛇覺。心自性光明,
諸垢是客塵,故先無能者,成性後無能。有能,於能生,
損害堅實事,亦不能久住,如濕地上火。無害,真實義,
於自性。顛倒,盡力,不能遮,覺持彼品故。
問:若一次轉依,如從有漏生道,如是過失應復起。曰:斷德究竟之士夫,過不復生,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。此之原因,謂心性光明,諸垢是客塵故。如緣色根識,是如色所有而緣,以如境色所有而緣,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。色引生緣色識,則是色之自性,以如自所有體性,亦是緣自體性,緣色識之能生故。執蘊常之覺,非有境之自性,以從此境本性,由餘緣故,使成歧誤,若遮止彼,須待緣故。然彼錯覺,非於心中不可分離,以不堅固,是由亂因所汙故。如於繩上誤起蛇覺。通達諸蘊無常之覺,則是心性光明,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。諸垢是客塵,從錯亂因生故。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,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,以先聞思觀察時,尚於通達無我慧是諦無損害功能者故。又不還者,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,然非有久住之功能,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為堅實之事故。如濕地上燃火。究竟轉依之士夫,顛倒雖極力阻撓,然已斷者終不復退,以無生死違害,已現證真實義,彼已入心自性故,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。
卯二、於證無我慧是我執對治斷諍
我執一因性,是因果事故,貪瞋雖互異,然非能違害。
慈等愚無違,非極治罰過,眾過彼為本,彼是迦耶見。
見明逆品故,心所所緣故,說邪緣無明,故餘不應理。
相違此當說,空見違彼故,與彼性諸過。相違善成立。
眾生法性故,非盡,如色等。非爾,不成故。若連對治品,
現見可遮故。已滅諸過失,非如堅還生。彼體使無繫,
如灰不定故。
問: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,不應道理。若唯以行相相違,便是對治者,貪瞋亦互成執對治故。曰:貪瞋雖行相各異,然非能害,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。及是互為因果之事故。問: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,不應道理,慈等亦是對治故。曰:緣有情之慈等,非極治罰過失者,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。一切過失無明為根本,彼復是薩迦耶見故。問:若薩迦耶見為無明,不應道理,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別,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。曰:無明非唯不明了,及唯明所餘法,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。及是心所,取所緣故。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為餘體不應理,經說「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」故。問:經如何說?曰:月燈經云:「云何為無無知?謂於諸如實法不加增益。」問:若爾,云何與無明相違?曰:相違此當說。通達空性之見,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,皆屬相違。極善成立。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。問:眾過失眾生應不能盡,以是眾生之法性故。如瓶之色等。曰:眾過以是眾生法性之理由,說不能盡,應非如是,於彼法性不成立故。若與對治品相連繫,現見可遮止故。若謂過失雖一次滅,仍當復生。曰:究竟轉依之心,諸過已滅,非如金之堅性仍能復生,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,便不繫屬故,及對治雖退,所斷不定復生故。如火雖熄,然灰不復成薪。
寅三、明我執是三有根本
若彼見有我,當常著於我。由著:愛於樂。由愛,障眾過,
見德而遍愛。我所彼成取,故貪著於我,爾時當流轉。
有我則知他,我他分執瞋,由此等相繫,起一切過失。
今當成立「空見違依故」之因,謂用至幾時貪著於我,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。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,則彼常時愛著於我。由著我故,當愛我樂。由愛,障蔽過失,見為功德同遍愛者。執樂為我所,為成辦彼樂而追取故。又彼我執,是過失之根本。以有我執,則知有他。由執我他之分,發生貪瞋。由與引貪瞋相連繫,當生一切過失故。
丑二、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:寅一。破勝論之解脫道,二、破數論之解脫道,三、破自在派之解脫道,四、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。初又分二:卯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。今初:
我愛則決定,不離我所愛。無過則我愛,離因亦非有。
勝論派說:雖愛著我,若於我所離愛即當解脫。破曰:欲求解脫之士夫,應於我所不能離愛,以是決定愛著我故。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,以貪著我無過失過故。(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,是實有物,故著我非是過失。若著我所而起貪愛,則受生死。故說斷我所愛為解脫道。)
卯二、破救 分三:辰一、修有過非解脫道,二、修是苦非解脫道,三、執功德非繫縛。今初:
若謂貪有過,修此有何益?若謂能斷彼,未破除此境,
非能斷彼貪。斷德失相連,貪及瞋恚等,由不見彼境,
非由外道理。貪非同德貪,是見義功德。其因無所缺,
何能遮其果?見貪有何過?若謂苦所依,雖爾非離貪,
見我所如我。若謂無我所,我非苦因者,彼亦與此同。
如是俱無過,故俱非離貪。
外若謂「我」雖無過,然應修「貪我」有過。問曰:修彼有何益?外若謂能斷彼「我貪」。破曰:若未破除此「我貪」所著之境,應不能斷除彼「我貪」,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瞋(貪與功德相連,瞋與過失相連,即見德生貪,見過生瞋也),是由於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(即見境上無彼德失),而斷彼貪瞋。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。又彼我貪,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,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,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。(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,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。故修我貪有過並不能對治我貪也。)其欲求解脫之人,如何能遮我貪果法?必不能遮,以彼之因(我)無所缺故(既有我為因,則必生我貪為果也)。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?若謂是苦之所依故,破曰:我貪雖是苦所依,然非於汝離貪,以見汝是我所故。比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,然不離貪。若謂我無過失,以無我所之單獨我,非苦因故。破曰:彼我所,如彼我亦應無過,以無我之單獨我所,亦非苦因故。若許爾者,則應於我與我所俱不離貪,以彼二俱無過故。
辰二、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:巳一、敘計,二、破執。今初:
若如蛇傷肢,修苦而斷者。
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,由於我所修苦,則當斷除。
巳二、破執 分二:午一、破喻,二、破義。今初:
要摧我所覺,捨此非能遮。
被毒蛇所傷肢節,非僅修苦便能遮止,要摧毀我所之覺,割捨此肢,乃能斷除故。
午二、破義 分四:未一、以有自覺破,二、以有我執破,三、以餘理破,四、以我無過破。今初:
由執著根等,為受用所依,自覺何能遮?如何能離貪?
於離身發等,雖起厭離心,於餘生貪著,是眾所現見。
彼由和合繫,主生自所覺,繫如前住故,雖見苦不捨。
雖無和合等,而有饒益性。生苦故如指,不起自所心。
彼非一向苦,多如有毒食。由貪殊勝樂,於相違離貪,
由愛殊勝樂,暫捨少分樂。無思由貪我,隨得食而趣。
如未獲婦女,見於畜行欲。所欲為我者,云何欲彼滅?
領受及名言,德所依息滅。如何是所著?所著性不爾。
對於根等,執著為自所有之覺,由何能遮?必不能遮,以執根等為受用之所依性故(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,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)。若許爾者,則於汝如何能離貪?定不願理。雖於脫離身之了等起厭離心,然於餘者(未離身的)則生貪著,是一切眾人所現見成立故。又諸根等,縱見為苦,應不能斷執為我所之心,以於彼我由和合等關係,而產生自所有之覺,其關係如前安住故。又不須於我有和合之關係,為生我所執之因,如也食等,雖於我無和合等,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為我所之心故。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,以多生苦故,如雜毒飲食。破曰:諸異生類由於貪著殊勝快樂,於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,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。如由愛著殊妙飲食之樂,而暫捨棄少分餘樂,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,則無所思擇,由貪我故,隨得何飲食而趣食故。喻如未獲婦女,則見於畜生而行欲行。所欲為我之士夫,彼得解脫時,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,如何欲令其壞滅?不應道理。以領受及取捨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,如何許為所著之我?不應理故。外道所計之自性我,非是受貪所依息滅故者故。
未二、以有我執破
一切相執我,則堅固我貪。彼即是安住,我所執種位。
雖勤,依德轉,障我所離貪,亦障彼過失。若於我離貪,
則無離貪者,如彼亦許我,修苦則無義。
彼欲得解脫之人,應是安住於我所執之種子位,有我執故。以一切相執我者,則能鞏固我貪故。又彼人雖於我所勤修為苦,然於我所仍作離貪障礙,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,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。若謂得解脫時,則於我亦離貪。破曰:是則應無離貪之我,以於我離貪無所知故。又彼為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,以得解脫時,如彼我所,我亦捨故。
未三、以餘理破
雖修彼等苦,僅識為苦性,彼先已現見,雖爾無離貪。
若由見彼過,剎那遮彼心,然彼非離貪,如欲於餘婦。
有取捨差別,從一所生貪,隨彼生起時,即一切貪種。
雖然如是修我所為苦,亦應無離貪。雖修彼等我所為苦,亦僅了知為苦性,彼先已現量成立,而非離貪故。若謂其因不成,由見彼境之過失,即見離貪故。破曰:設彼士夫由見彼境之過失,剎那頃遮止其貪心,然非於彼境離貪。以於所取與所捨之差別有貪著故。以從一境 所起之貪心,隨由異門生起之時,即是一切貪心之種之故。比如有欲之人,雖於一婦女見其過失,然由貪著餘女,則仍起貪心。
未四、以我無過破
無過有境貪,能成亦無過,眾生亦唯爾,今於何離貪?
於彼彼有過,彼於我亦同。彼過不離貪,更於何離貪?
於我貪著與諸根等,應皆無過失,如其次第,以是無過我之有境與彼樂之能立故(貪是緣我之有境,根是彼樂之能立)。若計爾者,今復於何事離貪?應無離處,以我與我貪及我所三事,皆無過失。所謂眾生,亦唯是彼三事故。若謂於彼我所起彼貪是有過失,是苦所依故。破曰:若爾,則我亦應有過,以是苦所依,我亦相同故。若許爾者,則彼士夫當於何離貪?應無所離,雖見彼我之過失,猶於彼我不離貪故。
辰三、執功德非繫縛
由見德起著,見過失則滅。如是根非爾。愚等亦見故。
具過亦有故。雖具足功德,於他則無故。及於過去等,
我所亦無故。是故我所覺,因非由見德,故見非功德,
亦非能斷彼。又增不實德,由貪亦見彼,成彼因無害,
如何能害彼?
外曰:於我所之貪著,由見過失即能斷除,由見功德而生起故。破曰:其於根等之貪著,從見功德而起貪著,由見過失而壞滅,如是汝非由見根等之功德而生,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,亦見有貪故。於有過根等亦有貪故。於他人之根等縱有功德,亦無貪故。於故去等之我所不生貪故。又於我所之貪覺,非由見我所之非德而能斷,非以見功德為汝之因故。又於我所修為苦,如何能害我所貪?定不能害。以已成立生汝之因無害故。以於我增益不實功德之貪者,亦見於彼我所而起貪故。
寅二、破數論解脫道 分四:卯一、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,二、破唯厭離便能解脫,三、明彼等是生死,四、教令斷除薩迦耶見。今初:
上求利他故,有生滅覺故,此眾生了知,我異於根等,
故非見一貪,其貪著我者,是於緣內支,本性而貪者。
數論派說,雖唯修苦非解脫道,然將自性與士夫(神我)執為一體,則流轉生死,由了知各異得解脫。破曰:士夫應非由見要有等之自性與神我渾為一性而生貪著,以此凡人亦了知我異於根等故。以上根等求利他故,執我常住,而有了遠根等生滅之覺故。若爾,何為貪著我所之因?曰:彼貪即我所貪之因?依於汝,則於所緣內支,自性貪著故。(數論是計二元者,一謂神我,二謂自性。神我被自性所變之二十三諦所迷,則流轉生死。由修禪定引發天眼,見神我與自性各異,自性所變滅,神我得以獨立,說名解脫。)
卯二、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分三:辰一、正破,二、指示禽貪,三、釋違教難。今初:
若由現在苦,厭離是瞋彼,非離貪。爾時,有貪求餘故。
瞋苦為因故,彼唯爾時住,彼滅則自已,仍依於自性。
若謂由苦生厭離心便得離貪。破曰:若如是由苦生厭離者,是瞋相應,非是離貪。以彼厭心生時,亦有貪著故。以於爾時尋求餘安樂位故。若謂相續生瞋則能離貪。破曰:懷瞋之士夫,非由生瞋便成離貪,以彼瞋心唯於有苦時而安住,若瞋心滅,則仍依於自已本性之貪故。初因成立,以瞋恚是以苦為因故。
辰二、指示離貪
取捨俱斷故,於刀割香塗,觀一切平等,說名為離貪。
外問:若厭離不是離貪,何為離貪?曰:阿羅漢說名離貪,以於刀割香塗,一切平等觀故。以於所取與所捨俱斷貪著故。
辰三、釋違教難
經說修苦者,意依於行苦。我彼從緣生,是無我見依。
空見得解脫,餘修即為此。故說無常苦,由苦故無我。
外曰:若修苦非解脫道,經說修苦則成相違。答曰:此不相違,意依周遍行苦,說修苦故。又我所說之彼苦,亦非依於常我,是從緣生故。其修行苦非解脫道,僅是無我見之所依故。空性見乃是解脫道,由修空見能解脫故。經說由通達有為無常,故而通達有漏皆苦,由通達苦故而通達無我。其理由即由空見而能解脫,其餘所修即為生彼故。
卯三、明彼等是生死
非離貪,有愛,依止諸發趣,非解脫惑業,彼名生死者。
不許我所性,則無彼受者,造作受用相,彼我亦應無。
如是計為離貪而有我執之補特伽羅,名為生死者,以未解脫煩惱與業故。以非離貪及愛心,是依止一切取捨之發趣故。若謂解脫生死者,則應無彼我所之受者,以不許我所故。若許爾者,則爾時亦應無彼我。以彼我是以造作業與受用果為相故。
卯四、教令斷除薩迦耶見
故欲解脫者,當根除無始,同類因種生,諸薩迦耶見。
故欲得解脫者,當根本拔除從無始同類因種子所生之薩迦耶見,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故。
寅三、破自在派之解脫道,分三:卯一、破能立,二、說違害,三、明解脫道。今初:
教說如是事,諸未見因者,說教能解脫,不能使歡喜。
咒種等儀軌,非使人不生。塗油火燒等,我亦應解脫。
先重後輕故,非能消滅罪,使此重性無,無體罪非重。
自在派說:上述彼等雖皆非解脫道,唯自在之言教是解脫道,以用自在言教中所說之咒,而咒種子則不生芽故。破曰:諸求解脫者非唯以自在言教宣說便生歡喜,以自在言教對所說義是不欺誑,未見如是事之因由故。使咒過之種子不發芽之儀軌,非能使人不生後有。若果如是,則塗油及火燒等(即照自在教中所說「沐浴塗油與燒護摩等儀軌」),亦應能使我解脫故。若謂護摩能令解脫,以燒護摩後,將罪人稱之,先重後輕故。破曰:僅由此事,非能消滅罪。由燒護摩使此身無重性,罪非可稱重故,罪無體故。
卯二、說違害 分三:辰一、灌頂不能害三有因,二、破救,三、斷諍。今初:
邪及彼生,愛思增上力,生趣下賤處。故斷彼不趣。
唯從彼生故,即彼等能生。彼思即業故,能生因無失。
邪智及彼所愛相應思,若以對治力斷除彼思,期不趣向生死。以由彼思增上之力,趣下賤處而生故。凡人生生死者,由彼邪愛相應諸思能引,以唯從彼思而生故。外問:業豈非因耶?曰:離邪愛相應諸思外,不須餘業為三有因,自已即引後有之業故。具足灌頂之士夫,應生三有,以有彼因未失壞故。
辰二、破教
趣與達所依,彼從不見生,不見滅,無趣。故是行,非思。
隨有無轉故。能生作根者,見覺有功能,非是由餘力。
彼等既有彼,云何而不趣?
外曰:彼應不趣三有,作趣者與了達境之所依者謂諸根,彼從不可見之業生,由不可見之業力而滅故。以是我之行為業,非是思也。破曰:能作根之生起,現見是覺思之功能,應非由餘而生,以隨思之有無轉故(謂內有思惟,乃有所作,若無思惟則亦無作)。彼等具灌頂之士夫,云何而不趣三有?定應趣彼,以有彼邪愛相應之思為因故。
辰三、斷諍
若彼等無能,灌頂等無間,彼等由思力,取、轉與散亂,
及滅皆應無。若謂於彼時,無覺故不生。諸垢覺相續,
彼等能若無,活亦應無能。對治與自品,增則減增故。
罪流有自種,灌頂不能遮。常,無觀待故,次第生相違,
作不作同性,造作成相違。因果亦應一。彼等若異彼,
作受者失壞。功能亦能成。他憶受等過,都無所妨難,
全無念者故。是從受生念。
外曰:彼等士夫應不生三有,以彼思等之功能由灌頂力所破壞故。破曰:若爾,則彼等受灌頂等無間,其由思增上取境,於別境轉,於餘境散亂,及彼壞滅,皆應非有。以思之功能被灌頂破壞故。若謂彼不生三有,以彼死時則無覺故。破曰:若爾,則彼生活時亦應無生覺之功能,以諸垢染令覺相續之功能,被灌頂力使無有故。又有自種之諸罪流,僅受灌頂不能遮止,要對治通達無我慧增長,過乃損減。若自品增長,則愈增長故。若謂唯思為因,不應道理,以常住我亦是因故。破曰:其常住我,次第生果則成相違,不待緣故。是常住故。又能作果亦成相違,以作果與不作果,體性相同故。(以常我為因,先既不作果,後又作果,則成想違,以我性相同故。)又因與果亦應成一體,以常我為因故。若謂彼等因果與彼常我物體各異者,則計我是作業者與受果者,便當失壞,以與因果物體異故。又常住我饒益果之功能應不成立,以汝滅果果不滅故。外難:若無常住我,應有他人所受,餘人回憶之過失。答曰:以破常住我為因由,他人所受餘人回憶,及他人作業餘人受報等過失,皆不妨害,以全無常住我為憶念者故。外問:若爾,念從何生?曰:念亦有因,是從領受生故。
卯三、明解脫道
於四諦增益,堅、樂、我、我所,此等十六相,非真而愛著。
於彼相違義,真性相了達,善修之正見,能破愛隨行。
若爾,何為解脫道耶?曰:有於四諦性顯倒執著,其於彼相違義破——十六真實行相隨順通達,極善修習之正見,是解脫道。以彼能破貪愛及隨行故。以於四諦,增益堅固、安樂,及我、我所等十六種非真實行相周遍愛著,是三有之根本故。
寅四、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分四:卯一、破由有業身故流轉,二、破能斷業身之對治,三、破由斷果故業永盡,四、以自許相違破。今初:
業身雖安住,三因缺一故,其生則非有,如無種無芽。
尼犍子派子說:縱然斷愛,若有業身,仍當流轉。破曰:諸阿羅漢業與身雖仍安住,然不生於三有,以缺愛一因故。以生三有,須三因故。如無種子則不生芽。
卯二、破能斷業身之對治
非斷業及身,無能對治故。無能故。有愛,仍能生起故。
為盡二勤,盡業勞無義。
外曰:斷除業身,亦應解脫,以生三有須三因故。曰:非業與身能單獨斷,以無斷彼之對治故。無斷彼之功能故。以若有愛,則業與身仍能生故。若謂業與愛二法,理應努力各別令盡。破曰:為單獨盡業,勤勞無義,以未斷愛不能斷來故。
卯三、破由斷果故業永盡
見種種果故,比知業功能,有多種差異,故一苦惱事,
不能使都盡。有行使彼生,果報有減少,非一切異類,
所應受果報。若由苦行力,使功能合盡,為染分能斷,
應無染遍斷。若苦行異染,或即是煩惱,彼即業果故,
則此不能使,功能合雜等。
外曰:前云「無能對治故」,此因不成。以由苦行消盡宿業,不更作新業,能解脫故。破曰:以某種苦行,僅能使彼所生果有所減少,非能使一切異類業都盡,以一切苦行煩惱事,不能盡一切業故。以比知諸業功能各異故,以見有可意不可意種種果故。若謂由苦行功能,使業功能合雜,若一盡時則一切都盡。破曰:試問苦行為離煩惱是餘法?為即煩惱?若如初者,應由煩惱一分斷一切業,或無煩惱斷一切業,以一苦行能斷一切來,彼非煩惱故。若如次者,則彼苦行應不能使業之功能合雜,以是惡業之果故。
卯四、以自許相違破
摧欲生過故,能滅諸過者,能害彼生業。已作如何失?
非從業起過,有患乃能作,已遮則不作。若無邪分別,
樂亦不起貪。
外問:由貪愛斷,業亦斷故,許業無對治則成相違。曰:其能滅諸過失之違無我慧,能害彼過所生之業,以能摧壞欲生之我執因故。已作之果如何失壞?應不失壞,已成就者不能斷故。外曰:如從愛起業,亦應從業起愛。答曰:諸阿羅漢不從生過失,已斷愛故。從有患之業乃作過失,已遮止者則不作過失故。外曰:從業樂果應生貪愛。答曰:諸阿羅漢從樂亦應不生貪愛,以無邪分別故。
壬二、善逝
由救成證知:真、固、無餘別。善逝證義故,較外道、有學、無學增上故。
世尊成就證知真實、堅固及無餘之差別,以是究竟救護故。此處說善逝為證知者,有所為義,是為由救護果,比知智德圓滿故。世尊較諸外道及有學無學聲聞,皆為增上,以是具足三種差別之善逝故。
辛二、因圓滿 分二:壬一、加行圓滿,二、意樂圓滿。今初:
為利他勤修,智加行大師。
問:彼善逝從何因生?曰:世尊是為利他,勤修智加行之大師為先,以具足智德圓滿故。
壬二、意樂圓滿
由彼須悲心,義成為利他,不捨所作故。
世尊以大悲為先,以為利他勤修智加行故。又成立世尊為定量士夫,須成立以悲愍為先,以自義雖已成辦,然由悲心增上,為利他而不捨說法所作故。
庚二、結義
由悲故善說,由智而諦說,說彼並能立,成就其加行,
故是定量性。
世尊是善說,以具足大悲心故。亦是諦說,以智德究竟故。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宣說智德及能立是具足究竟加行之補特伽羅故。
戊三、以量稱讚之所為
彼事讚大師,為即由彼教,成立為定量。不遮比量故,
說凡生性者,皆是壞滅法,見由多種相,顯此加行故。
無不生相因,是比量所依,明所立遍因,亦顯了說彼。
世尊有無量功德,為何以定量稱讚?以成定量之事而稱讚大師者,有所為義,為顯即由彼大師之教而成立為量性故。世尊雖說現量,如何許比量耶?曰:世尊亦許比量,以不遮比量故。又說凡有生性者,皆是滅法等,亦見以多種行相,宣說比量之加行故。以因性無則不生為相之因,是比量之所依故。世尊亦顯了說彼因法之關係,以正說所立法遍於因故。
釋量論略解 卷第四(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