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量論略解
(卷第五)
法稱論師著
法尊法師譯編
釋量論略解 卷第五
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
現量品第三
丁三、釋現量(明現見義之現量品) 分三:戊一、於量數與行境除邪分別,二、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別,三、於量果除邪分別。初又分二:己一、成立數定,二、斷諍。初又分三:庚一、立因,二、成立相,三、結義。今初:
所量有二故,能量唯二種。
問:若新生不欺誑量之相,其量差別有幾耶?曰:現、比二量決定,以有自、共二種所量決定故。以自相為所現境之量,必是現量。以共相為所現境之量,必是比量故。
庚二、成立相 分二:辛一、成立宗法相,二、成立遍相。初又分三:壬一、略標,二、廣釋,三、總結。初又分三:癸一、立因,二、成立遍相,三、斷諍。今初:
能否作義故,發影等非義,勝解義無故。同不同性故。
聲境非境故,若有餘因由,有無覺心故。
問:如青蓮華,豈非有自共合雜之第三類境,云何自共二相決定耶?曰:所量唯有自共二相決定,以所量有能作義與不能作義二法決定故。又以共同性為所現境之覺前,現為隨餘法轉,與以不同不共性為所現境之覺前,現為不隨餘法轉之二法決定故。又以自為現境之覺前,如其所現即能詮聲之境(共相),與如其所現非即聲境,要由自體成就乃為現境(自相)之二法決定故。除所取義外,若有餘因由,如名言、功力等,亦能有緣自之覺心者,與僅有名言等不能起緣自之覺心,要由自體成就乃能生緣自之覺心者,二種現境決定故(前者為分別心之現境共相,後者為無分別心之現境自相)。問:若爾,錯亂根識所見之發相(即病眼所見之黑絲,如發亂墜之影相),應非是境,以俱非自共相故。以不能作義故(非自相),明了顯現,無隨行放(非共相。共相不明現,而隨別法行)。曰:錯亂根識所見之發影等非所量義,以不勝解為所量義故(難者謂發影等,既非自、共相,應屬第三類)。
癸二、成立遍相
勝義能作義,是此勝義有,餘為世俗有。說為自共相。
如瓶甌等,是此論中所說之勝義有,以勝義能作義故。餘於分別心現為瓶者,唯世俗有,以是不能作義之法故(能作義即有作用法,不能作義即無作用法)。其能不能作義二法,即說自相共相故。
癸三、斷諍
若一切無能,種等於芽等,現見有功能。若計彼世俗,
云何能如是?若謂皆有彼,非爾不見覺,隨共相進退。
如眼色等覺,此說名、力等,隨內支轉故,瓶及學與總,
並數等之覺。發影等非共,不著為義故。執為所知故,
無事,不犯過。彼等之後起,如是事,無遮。明了所現性,
是識體義故,謂發等諸覺,以共為行境,現發是無義。
若謂總應是,識體性義者,許故,過非有。義體性之總,
一切性同故。彼依於遮故。
若謂以勝義能作義為自相之相,不應道理,以一切法皆無勝義能作義故。曰:其因不成,現見種子等有生芽等之功能故。若謂從種生芽,計為世俗。曰:從種生芽,若唯世俗,何能如是?必不能爾。以是由境自成就故。若謂因不成者,則種應不生芽,以種生芽,非由境自成就故。(境自成就:謂彼境本身具備彼功能之義,即種子本身有生芽之功能;非由人之意志使之如是也。)若謂勝義能作義為自相之相,不應道理,以自共一切皆有彼故。曰:共相非能作義,於緣自覺不見能饒益故,其緣自覺,不見隨汝進退轉故。異喻如由眼色等引生眼識。以此說「隨共相進退」之理,說明於緣瓶實、舉業、總及數功德等之覺,無所取義,以如是覺是隨名言、功力等內支而轉故。若謂不能作義是共相者,錯亂根識所見之發影亦應是共相者。曰:彼所見發影,非是共相,不著為義故。若爾,無事應非共相,不著為義故。曰:無事不犯以不著為義之理由,而成非共相之過失,以執為所知故。彼見發影亂墜根識之後所起分別上,現起如發影之事,則是共相,許為共相無所遮故。問:若錯亂根識所見發影不成就者,錯亂根識現見發影應成相違?曰:無違。錯亂根識明了所現發影是自相法,是識體性義故。勝解此是發等之覺,其所現者則是共相,以此覺是以共相為行境之分別故。其見發影亂墜之根識,無所取義,是邪知故。若謂緣總分別之所取相;應是自相,是識體性故者。曰:彼應是自相之過非有,以許是自相故。問:若爾,分別所現瓶相,云何是總(即共相)耶?曰:由義體性門於分別心所現瓶相,即是總相,於一切瓶體性相同而隨行故。以是依於遮非瓶之分別所現境故。
壬二、廣釋 分三:癸一、成立分別所現為無事,二、成立色等為自相,三、明共相差別。初又分八:子一、以是所詮成立,二、以非一異成立,三、以現相相同成立,四、以是共性成立,五、以是果故成立,六、以待名言故成立,七、以單獨不現成立,八、以能作義空成立。初又分二,丑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所詮故非事,根等俱果故。
顯示聲境是共相中,或曰:於分別心所現色,應即是色,以是言色聲之境故。如色。曰:彼有法非有事,以自為現境之分別覺,如其所現是聲所詮故。或謂:若爾,色應非有事,以自為現境之分別覺,如其所現即聲所詮故。曰:彼困不成,以色為現境者是根等俱果故(以色為現境者,即眼根及眼識也)。
丑二、斷諍 分三:寅一、破計名等為所詮,二、破計總為所詮,三、破計色等為所詮。初又分二:卯一、敘計提問,二、各別破三答。今初:
若詮說名等,為說者聽者,所詮相連繫,為名等無繫?
婆沙師說:根等不犯無義之過,以言瓶之聲即詮說瓶之名等不相應行故。問曰:若如是者,言瓶之聲,為詮與說者及聽者相連繫之名等,為詮與所詮瓶相連繫之名等,為詮與彼三事都無連繫之名等耶?
卯二、各別破三答
應於義不轉,若義由理同,錯誤而轉者。應非一切時,
非於境錯誤。於識則不同,生彼相覺故。餘則無彼義,
以不許有覺,現外義相故。即許亦離識,各異非有量。
遮遣不成故。若識皆有義,非理,如夢等,見為餘相故。
亦非從行生,現青等相故。無礙,非青等,住近處不知,
自知故,是識。以此說名等。所許眼等覺,由何許具義?
若見義能故,餘應得無義。無繫亦不轉。若具義連繫,
去來非所詮,義與彼盡故。
若如初者(詮與說者聽者相違之名等),則諸士夫應不由於言瓶之聲而趨向於瓶義(瓶聲只詮名,不詮實義之瓶,以唯詮名等故。若謂由於瓶與瓶名等道理相同(或相似),因而錯誤於瓶義轉者。曰:若由錯誤者,則由言瓶之聲不應於一切時於瓶轉,應有時於名等轉,以由瓶與瓶名等道理相同,唯錯誤而轉故。如雙生子。又言瓶之聲不應唯於瓶與瓶名等一境錯誤,以彼瓶名等是唯與能說能聽之覺相連繫故。若謂汝亦同犯過,以言瓶之聲詮分別心所現瓶故。曰:由言瓶之聲詮識中所現瓶相,則士夫不趣向瓶,此過不同。由言瓶之聲詮於識中所現瓶相,則能生現如是瓶相之覺故。餘婆沙宗則無識現義相,以不許現外義行相之覺故。即許有覺。其與緣名等識相異之名等,為彼識之所取義,亦無「量」成立,以名等與遮遣不成立放(若名等是彼識之所取義者,則無名等時,亦應無彼識。然名等與彼識無此關係,以無瓶名亦能生緣瓶之識故。由見瓶之現量,即能生緣瓶行相之分別心,故與瓶名無彼遮遣關係。由此不能成立瓶名等,為緣瓶覺之所取義也)。若謂其因不成,以一切識皆有所取義故。(彼意謂一切識皆有所取義,則緣瓶名之識亦有所取義,除瓶名之外,無別法為所取義,故瓶名即被識之所取義也。)曰:說一切識皆具所取義,不應道理,如夢等識,則除具所取義外,見為餘相故(現見夢中誠無所取義故)。若謂其因不成;許不相應行為彼所取義者,曰:夢中識應非由不相應行為所取義而生,以見青等相故(可以夢見青等色相,非不相應行)。若謂夢中所見青色是外青色,彼即所取義者,曰:夢中所見青色,應非外青色,是無礙故。若爾是何?曰:是識自性,以住可見近處者不能了知,唯夢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。以無間所說之理,亦說名等是識自性,以住可見處之餘人不能定解,唯通達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。又試問:眼等諸覺,由何道理許具所取義?若謂現見由所取義之功能而生故者。曰:是則餘緣名等之分別,應得無所取義,以未見從所取義之功能而生故。若謂詮說全無繫屬之名等者(答第三問),曰:則諸土夫由言瓶之聲,應不趣於瓶(即瓶聲應不於轉),以僅詮全無繫屬之名等故。若謂以與瓶義相連繫之名等為所詮者(答前第二問);曰:是則過去未來之瓶,應非現在所詮,以現在世、過去之瓶義及彼之名等,皆已盡故(未來者尚未有,亦非所詮) 。或過去未來瓶等之名,應非瓶聲之所詮,以彼聲只詮現在與瓶義相屬之名,而過去瓶名,現在已滅盡,未來瓶名尚未生故。
寅二、破計總為所詮
若聲詮總故,不許犯過者,非爾。單獨總,無說故。即說,
彼非同、非顯,故應常可緣,以是常性故。若由顯現顯,
能生緣我識,彼是功能性。若有時無能,彼應皆無能。
彼能或無能,由本性安住。常故無可治、彼盡故何能?
彼總識相連,青等行相分,所已決定者,於彼何所變?
若謂不許根等應無義(即無因)之過失,以聲是詮單獨之總故。(意謂聲詮單獨總——抽象,不詮差別事——具體。差別事由諸根緣,故諸根非無義也。)曰:非由聲詮單獨總,便無諸根無義之過失。以無單獨總可詮說故。即使可說,亦應非於差別同有,及非由差別所顯,以不待差別,單獨由聲詮說故。(總法必遍於別法,及由別法所顯。如瓶必為各種瓶所共有,而且是由各種瓶所顯現。若離開各種瓶器,則無獨立之瓶也)。又彼總應常可得,以是不待差別之常住性故(外道各派皆計總是常)。若謂總亦須由顯(差別)所顯,方於現量而顯者。曰:彼總應常能生緣自識,以於引生緣我之識,是具足功能之常法故。若謂有時無功能者,曰:彼總應一切時皆無功能,以有時無功能,而是常法故。以上能生則應一切時生,不能生則應一切時不生,此二因決定。以彼自性安住之總,應無任何功能,使彼生緣自識之功能,成為永盡無功能。或原無生緣自識之功能,而使成為有功能。以非眾緣所能治故。是常住故。其與彼總識相連繫之青等決定行相分,於彼緣總覺前,由何總所變生?應不能生,以緣總覺緣單獨總故。(此說緣單獨總之識,不應有見青等別法之行相,以緣獨立之總,不緣青等別法故。但事實上,總是離不開別的,緣青等總之識,必見青等行相。此行相是誰所生的?不應是由總所變生,因為總是獨立法,不與青等別法相連繫故。故反證無單獨總可緣也。)
寅三、破計色等為所詮
若現知義故,根非無義者,一事故,聲等,覺由何現異?
若謂能詮之聲雖詮色等,然根識非無義,以是能現知色等義故者。曰:根識與分別覺,由何從聲等有明不明了各異顯現?應不現異,以同以一事為所取義故。
子二、以非一異成立 分三:丑一、正說,二、彼所成義,三、斷錚。今初:
有類非類故,不依餘顯性。若謂成異者,待故,說為果。
從自因成故,雖不依仗果,由分別相連,非果如何繫?
是餘彼無繫。故成無自性。不成為無類,彼無所待故。
瓶總於事自性中已成為無,以與別瓶物體若一若異皆不成故。數論者說,物體是一。(破曰:具有種類之金瓶。)瓶是總,是種類,金瓶、瓦版等是別,是有種類。即別法必具有總義也。)應非別瓶之種類,以於餘瓦瓶等別,顯體性不隨轉依止故(顯即別之名)。(若總別一體,則總所遍處,別亦應遍。瓶是總,金瓶是別。瓶所遍處,金瓶亦遍。然實不爾,故總別一體,不應道理。)勝論者說:總別異體。彼曰:瓶總應說是別瓶之果性,以與彼異體而觀待彼故。若非因果之總別,如何有勝義連繫?應無繫屬,如因果關係之種芽,尚無勝義繫屬故。以果芽完成之後,尚不依仗於種子,僅由分別使連繫故。(若是勝義連繫,則任何時皆應連繫。既不如是,則非勝義,僅由分別計為連繫耳。)問:云何不依仗耶?曰:芽成之後即不依仗種子,說自因已完成故。彼瓶總應與別瓶無連繫,以與別瓶是餘體性,又非彼果故。(關係只有二種:一是同一體關係,二是因果關係。總別二法,若實有體,其關係必屬二中之一。今既計為異體,則應是因果關係。既非因果關係,則證知非實有體也。)外曰:若無事體猶是總者,兔角亦應是總?曰:所無兔角,不成為類(即不成總),不待其別故。
丑二、彼所成義
故依於自體,計無體種類,於彼差別轉,諸聲所宣說。
於彼現實體,放義執彼性。彼誤,無始時,見習之所變。
諸義所有總,以遣餘為相,此諸聲所說,彼無少體性。
於無體總覺,見為總性故。於義成錯誤,或計無為總,
彼亦染汙故。彼中無實義,故非有體性。無性,非所詮。
外問:若分別所現瓶是無事者,以聲詮說有何所為耶?曰:依於瓶之體性,施設無體性之種類,於此分別所現瓶相,由諸聲而宣說者,有所為義,是為於彼差別瓶而轉趣故。又於分別所現瓶相現為瓶體性,或於瓶義執為瓶總,皆是錯誤,是由於無始時來自相,見習之力所變起故。又諸義之總(如瓶之總)是從餘遮為相(從餘非瓶而遮,反顯是瓶)。此諸聲所詮說者,都無少許實事體性,是由分別所增益故。又緣瓶總之覺,亦於義成錯誤,以見無瓶體性之總,以為瓶性故。又於義無瓶而計為總,彼亦非有實事體性,以被分別所染汙故,及於彼中無實義故。又彼瓶總是無體性,以與別瓶物體若一若異,皆非所詮故(此皆就外計而破)。
丑三、斷諍
若由有所詮,許為有事者,則諸事如何,非是非所詮?
近因各異故,非可說為他,是假施設故。過去未來義,
亦以總為因。諸聽聞轉者,有何為無法?若許彼假立。
假於衣等無,而與現在瓶,無事何所親?覺無誤轉者,
常時為真名,於婆羅門子,增益名獅子,世有如是說。
無義由眾生,何共稱立聲?彼是彼真名,彼理相同故。
錯亂分別者,餘是俗假名。如無事功能,名無。如分別,
有能亦名勝。此等之名聞,是眾生所作。
若謂瓶總雖與別瓶物體非一、非異,然許為有事,以與衣總物體有所詮異故(即可詮說與衣總異體也。)破曰:若爾,則與諸別瓶如何可說非一異所詮?應是所詮,以是有事故。又瓶總與衣總亦非可說為物體異他,以無實事故。瓶總與衣總雖無實體,然可說為各異,以其近因瓶衣物體各異故。依彼近因假施設為異故。(這是說:瓶總與衣總,以無實事故。不可說物體有異。然由近因之瓶衣各異,故假立為異耳。)外曰:於過去未來之義,亦由總事為因,諸聽聞者乃轉,故總是實事。破曰:彼總於現在所無去來瓶法,現在如何轉?應不轉,以是常事有故。若許不轉者,則現在言瓶之聲,應於去來之瓶不轉也。若謂言瓶之聲於去來之瓶, 假立瓶名而轉者。破曰:言瓶之聲,於去來之瓶假立名轉,而於衣等假名不轉,應無此差別。以於衣等不轉,而於無現在瓶事之去來之瓶,無任何親近因緣故。(都無現在實瓶何疏於衣等,不假名瓶,何不親於衣等,而亦假名瓶耶?)如言獅子之聲,常為獸王之真名,與於婆羅門童子增益之假名,如是言說亦世間所有,以於獸王是初所立名,覺由此名於獸王,無錯誤而轉,於婆羅門童子,是由與獸王相似為理由之名故。若謂有餘總義可說者為真名,無餘總義可說者為假名,此不應理。雖無餘總義,若由眾生,初於何事共稱安立彼聲?彼名即彼義之真名,若由與真名轉義相同故,以錯亂分別隨轉之名?彼即彼事之世俗假名故。譬如子事是為成父志,如無此功能,則云無子。又如數論分別(計自性名最勝),於能成辦國人事業之老人,亦稱最勝。如此等名聞,皆是眾生所作,非有實體也。
子三、以現相相同成立
如已滅由聲,於覺如何現,於未滅亦爾。而於耳等識,
有義者,無彼。能取唯總故,二心皆相同。單獨能取彼,
於前已遮訖。
緣現在未滅瓶之分別覺,亦無實事所取義,如由聲力緣已滅法之分別覺如何顯現,今亦如是顯現;其理相同故。此因決定,以耳等識有所取義者,與緣已滅之分別覺,則無彼現相相同故。若謂不定,唯緣總為所取義故,故二種心現相相同。破曰:彼非唯緣其總。此於前已遮訖故(前已破單獨總為所詮)。
子四、以是共性成立
諸互差別者,何成無別性?縱有二體性,彼何成一事?
若彼共同事,而異於彼等,說為彼等總,則成無繫屬。
於遣則無破。故此相同總,是無事為相。
諸差別瓶,如何成為無差別體性?應不能成。以是物體互異之差別事故。若謂不定,以有自性是一、分位各異之二種體性故。破曰:諸別瓶如何能成一事?應不能成。以是異物故。若謂彼等別法所共同有之總事,異於彼等別法而是餘物者,曰:說彼總是彼等別法之總,應無繫屬,以與別法是異物故。於遮非瓶所現相,觀察一異不能破,以許為無事故。此別法共同之總,是以無事為相,是共相故。
子五、以是果故成立
若彼是果者,應成多與壞。然亦不許彼。壞唯事相連,
故非是常性。種類非果故,應無繫,無事。
試問:彼總是果非果?若總是果者,總應有多分與可壤滅,以是果故。然彼亦非所許,以計常一故。彼總應非是常,是有事故。此因決定,以壞滅唯與有事相連繫故。若非果者,則彼種類應於別法勝義無繫屬,應成無事,以非果故。
子六、以待名言故成立
事力所生識,非待於名言,而於總覺前,無如是現相。
見二事有覺,雖無有名言,亦無異隨轉,是義近相連。
如無有種類,而有識果者,則許為眼等。由何而區別,
種類亦隨轉。
緣總之覺,無所取義,以不待名言則不如是現,緣自境時必待名言故。以由所取義事力而生之識,不待名言故。若謂根本因不成,即不知名言,見禿牛與白牛,亦執為一類故,此亦是由總事增上故爾者。曰:若見兩頭牛,即使無名言,亦有種類無異之覺隨轉。此非由總事增上故爾,是由與穀乳馱物等義接近相連,而起是覺故。如雖無種類實事,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識果。於禿牛白牛,牛之種類亦隨轉,以(由何理)從非牛而區別故(由是牛類,而區別於非牛。或由區別於非牛而為牛類)。
子七、以單獨不現成立
任何相於識,無現為事故。有色故,諸根,若有能見者,
彼身應顯現。諸種類不爾,單獨非見故。即取別法時,
離彼聲及體,無餘法顯現。
總是無事,以任何行相於不錯亂識,都不現為實事故。或問:若爾,眼根應法,無所見故。曰:諸根若有遍智為能見者,汝身應可見,是有色故。又諸種類,即以遍智亦不能見,任何時都不能單獨見故。即緣別法時,亦不能見單獨種頰,以於爾時,除彼別法之聲及顯形等體性外,無餘法可顯現故。
子八、以能作義空成立
故彼唯生識,亦不能作義,不能故無性,彼是無事相。
彼總全無實事自性,不能作義故。即唯生緣自識之作義亦不能故(更不用說其他作用)。其不能作義,即無事之相故。(以上八節,皆是成立總相為無實事也。)
癸二、成立色等為自相
如所說相反,許彼為自相。
許彼色等為自相,如上所說相反,是能作義等故。
癸三、明共相差別 分二:子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依有事無事,及依二具故,其總亦三種。
問:若總是無事者,彼應無差別。曰:彼亦有三種,以有依有事、無事及二俱之諸總相故。譬喻如次,如分別所現之瓶,無事,及所知。
子二、斷諍
若謂依有事,有事相繫故,應知有事者。非爾,已答故,
及於過去等,見為餘相故。若失有事法,以緣事為先,
知彼故無過。
若謂依於有事之緣瓶分別,應成以瓶事為所取義之識,以與瓶事相連繫故。曰:彼有法非是彼宗,於彼已答破故。及於過去等法,離分別覺具所取義外,見餘行相故(即見無所取義行相)。(若分別心能見實事為所取義,則根等成無用。此過前已說訖。)若謂分別所現瓶,應失去為瓶事之法性,以與瓶相繫故。(此因不瞭解。盛寶大師解此文為:若依有事之分別,以無事為所取境者,則失壞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,則不可分三種分別之差別也。)曰:彼無非瓶法之過失,彼分別是以緣瓶事之現量為先,而了知彼瓶之法故。(說此分別心之境,雖是無事,然是依有事而起。以彼分別是先由現量親見瓶事,依此事乃生分別心所現之瓶相,而了知瓶。)
壬三、總結 分二:癸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自相一所量,觀有無求義,由彼成辦故。彼由自他性。
之所通達故,許所量為二。非如所著故,許第二為誤。
能作義之所量決定唯一自相,以諸觀察有無取捨之果者,其所求義唯由自相所成辦故。問:若爾,論師如何說自共二種所量耶?曰:論師許所量為自共二種者,謂自相法現量以自體性為所現境,比量以餘共相體為所現境而通達故。問:若於唯一自相,有二種通達之理,何者錯誤?曰:許第二通達之理,如通達聲無常之比量為錯誤者,以自所現聲無常非是如實,而著為聲無常故。
癸二、斷諍
若由他性知,錯誤應非量。意樂無欺故,雖誤亦是量。
見由餘相知,此品已答訖。如於珠燈光,以珠覺而趣,
錯知雖無別,於作義有別。如是雖無義,比量於現彼,
由作義相繫,故安立為量。
外曰:若自相為所誤境,不應道理,以他共相體性為所現境而通達故。又應非量,是錯誤故。曰:雖是錯誤而是量性,意樂於所趣境新生無欺故。又獲得自相,應不須以自相為所取境,以除以摩尼為所取境外,現見由餘行相亦能了知獲得摩尼故。應不以自相為所取境,以於此品計自相為所取境者,已答訖故,雖錯誤,然不得所趣境,則不相同,如於珠光與燈光,以珠覺而趣,此二覺屬於邪智雖無差別,然於獲得有作義之珠則有差別故。(於珠光處求珠,則可得球;於燈光處求珠,則不得珠。)如同彼喻,了達聲無常之比量與於彼比量所現之覺,如如所現義雖同非有,然安立汝是不欺誑量。以與汝作用所趣境相繫之名言,是符合實義之名言故。
辛二、成立遍相
若由義功能,有隨轉還覺,取彼自在者。其餘事超根,
其不見體性,了達依餘義。若彼依繫屬,時即能了性。
時能了隨行,通達總體性。故不知不現,義一切差別。
由有繫屬法,於有法生解,不現之能立,彼比量定一。
問:如何由二種所量決定,而成立二量決定耶?曰:如青色是現事,以有隨義功能轉還之現量覺,緣汝有自在力故。(隨義功能轉還者,即隨所取義功能之有無,而能緣之現量有無也。此量所取義,即屬現事。以現事為所取義者即是現量。現量緣境,不待其他理由,自在而緣。比量智緣不現見境,要待正因等理由,方能了義,故非自在緣。)其餘事超過諸根不可見之體性如火聚義,是不現事,以了達汝之所依,是餘義具三相之因故。何為彼因?曰:煙成立有煙山上有火,爾時是能了性,以是與成立彼(有煙山上有火)之所依有法有繫屬之宗法及正確遍相故。(這是說:依因三相了達之義,屬不現見事。了達此事者即比量智。)問:若爾,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?曰:爾時能了之煙,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現見義一切差別,以僅了達某山有隨行之總體性火故。不現見法之能立,決定唯一比量,由於宗法與所立法有連繫之因,於有法上新生通達所立法之覺,決定為比量故。
庚三、結義
除現不現外,餘所量非有。故由二所量,許能量為二。
見二所量故,除遣三一數。
由於所量二種決定,故許能量二種決定,以除現見與不現見外,無有其餘所量事故。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數決定,以現見所量自共二相決定故。
己二、斷諍 分二:庚一、破計數少,二、破計數多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無非所量故,言一。
順世派言:共相非所量,是無事故。以是所量決定唯一自相,故能量亦決定唯一現量。
辛二、答 分四:壬一、所許已成,二、須許比量,三、於彼斷諍,四、若無比量則太過失。今初:
吾亦許。
順世派對佛弟子不須成立能作義所量唯一自相。吾亦如是許故?
壬二、須許比量
雖無,決定故,不定非所量。彼定第二量。於無非根覺,
由義力生故。不待義功能。於有障隔等,根覺亦應生。
若由遮現事,定解無事者,相違。或彼是,有遮行隨因。
了知他心故。成立有二量。言說等轉故,定成彼體性,
無欺故是量。
雖是無事,若成立共相為非所量,是不定因,以汝是量所決定故。又第二比量,應已成立,以彼無事由量決定故。若謂不定,以彼無事是由根現量所證者。破曰:從根所生之覺(即眼識)非能親量無事,以從所取義力而生故。若謂不待所取義功能者。破曰:從根所生之覺,於有障隔等境亦應能生,以是根現量,而不待所取義故。若謂無過,由遮能量之現量,故決定總等為無者。破曰;彼義為唯由遮能量之現量,便決定總等為無?抑由遮能量之現量為因,而決定總等為無耶?若如初者,當遮能量之現量,以汝決定總導為無,應成相違,以汝是無遮故。若如第二者,第二量應即成立,其遮能量之現量者,即成立總等為無,有宗法及遮遣與隨行(即因三相)之正因故。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(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。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,證明比量已成)。問:如何有?曰:順世派師即決定成彼心體性,以有言說等轉故。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續有心之覺,是正量性,以是新生不欺誑之智故。
壬三、斷諍
若謂某等處,誤故不可靠。見邪因故同。某時於某事,
由某成知彼,彼定從彼生,或定彼體性。無自因或體,
則彼義非有。所見彼自性,於餘亦是相。若可見自體,
或可見自因,有餘能見因,而無彼顯現,如何有具彼?
若謂如以橄欖比知味淡,有處錯誤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。破曰:順世派非彼立者,以彼僅見邪因故,妄執正因與彼相同,而正因之繫屬實無錯亂故。問:如何不錯亂?曰:由何因在某時、於某處,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煙,若無自因之火,汝義必不能有,以汝定從火生故。又如所作性,若無自體性之無常,汝必不能有,以定是彼無常性故。除煙與所作性外,所有果法與自性因,亦皆是於自所立法有不錯亂相,以於自所立法見繫屬之自性故。問:於能立因可不錯亂,於能破因如何不錯亂耶?曰:如瓶清淨地方(即無瓶處),如何能有具足彼瓶?定應非有。以可見瓶自體性有能見餘因,而瓶不顯現故。又如夜間海上;亦無具足彼煙,以可見煙自因之火,有能見餘因,而火無顯現故。
壬四、若無比量則太過失
總覺若非量,應無,如他世。若謂由諸根,餘時能知者。
非爾,根、能等,根覺非有故。若知為無者,覺生應無因。
由無分別性,於自相為現。非無別,緣總。故彼是比量。
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應成為無,以總覺比知非是量故,如他做事。若謂不同,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,由諸根現量餘時能了知,故可有,而他世根現量終不能見,故無也。破曰:由根現量終不能見,故謂他世無者,不應而,如眼根及彼生眼識之功能等,能量之根覺終不轉故。若謂了知彼等為無者,破曰:眼覺發生應成無因,無眼根故。若問:汝由何知有眼根?曰: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覺,即是比量,非無分別量度境故。是緣總之量故。此因決定,以於自相若是現見,則定是無分別故。
庚二、破計數多 分二:辛一、難,二、答、今初:
若所量決定,不知色無常。彼覺成餘量!無因而有故。
見差別,不知。與因繫屬故,彼亦是餘量。所量眾多故。
諸量亦眾多,於一多轉故,一三數不遣。喻如見差別。
境無決定故,有餘所量故。
外曰:若所量自共二相決定者,則不應了知顯色無常。如是決定,則了知顯色無常之覺,應是餘量故。以緣總故非是現量,以無因而有,非比量故。又了知差別之覺,亦是餘量,以見差別故是量,以緣總故非現量,以不了如煙因與前火之繫屬,非比量故。又諸量應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,有多故。即於一境亦有多量轉故。喻如先在屋內見火已,後由煙因,亦能見火差別。又一量與三量之數亦應不能除遣,以現比二量,境各別無定故。以自共二相外,有餘所量故。
辛二、答 分三:壬一、破依因之覺為餘量,二、破後生之見為餘量,三、破知差別為餘量。初又分三:癸一、標,二、釋,三、結。今初:
不犯此過失,配於色總故?
若謂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是餘量者,為說由所作性因新了知顯色無常之覺?抑說見顯色臨斷絕時現量後所生了知顯色無常之覺耶?若如初者,由所作性因,新了如顯色無常之覺,不犯此成第三種量之過,以是於顯色總配無常總之量故。
癸二、釋 分二:子一、略標諍笞,二、廣說無欺之理。今初:
非無事體性,彼由如是成,是則成立故。由餘不成餘,
非爾、成彼故。
外曰:無常應是無事;是總法故。曰:彼無常應非無事體性,由如是成立彼顯色無常,是則成立故。若謂前所說之覺,非成立餘顯色無常,是將餘顏色無常之總義作為所現境故。曰:非以彼為所現境,便不能成立顯色無常。雖以彼為所現境,由與顯色無常相繫屬,即能成立彼顯色無常故。
子二、廣說無欺之理 分二:丑一、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,二、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。今初:
若事如何成?如是因心因,由彼如是事,彼生有因覺。
此因與因覺,間接繫事故,似彼現而空,然非欺誑性。
彼性空,彼等,著為彼性故,彼事雖不欺,然立為錯誤。
故於所達事,能遍體或因,是所遍心因,彼復是覺因。
外曰:比量豈非從因生,如何於所趣境不欺誑耶?曰:若聲事,如何成無常?如是能立彼所作性,是自果緣因心之因,以是彼之能生故。其緣聲無常如是事有因之覺(即了知聲無常之比量智),是由彼成立聲無常之緣因心所生起(緣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親因),是從起故。如是能立彼(聲無常)之因及有因覺,現似彼所取義雖空(即現似所取義而非所取義),然於自相非是欺誑,以間接繫屬於彼事故。其繫屬彼事之名言,亦是合理名言故。外曰:應無錯誤,於自相無欺誑故。曰:於自相事雖無欺誑,然安立為錯誤,以彼自相體性雖空,然以彼等為所現境,執著為彼自相之體性故。如於所了達聲無常事,以能遍無常之體性所遍所作性列為因時,其所作性是自果緣因心之因由,是彼之能生故。又能立彼(聲無常)之緣因心,復是能立彼(聲無常)有因覺之因,以是彼之能生故。(此說由因生緣因心,由彼心生有因之覺。此覺即比量智。)又如諸火是煙之因,能生煙故。其煙即是緣因心之因,是彼心之能生故。
丑二、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分四:寅一、真能破因,二、似能破因,三、相違可得之差別,四、無欺誑之原因。今初:
能破性一切,由不可得成。諸說量成者,由義相反成。
遮彼或彼因,見說相違事,彼亦能引出,無有彼能量,
餘說一事有,何知餘為無?若謂相違故,彼復由何成?
若不共處故,彼復由何許?若現無見故,彼應非能量。
故以自聲說,彼亦無能立。說彼非量者,破遍非所詮。
故說彼相違。義果,即引說。皆是結構異,於義無別異。
問:依能破因之比量,如何無欺耶?曰:能破性是於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。諸說量所成立則決定為有,由彼義之相反,可現而不可得,則許決定為無故。若謂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,以有能緣相違品之因故。曰:如於某處為遮寒觸及寒果毛堅,說見有與彼寒觸或寒果毛豎之因相違法,彼亦能引出無彼能緣寒觸之量,餘若不能引者,則說有火一事,如何能知餘寒觸為無?應不知故。若謂能知,以寒熱相違故。彼等相違由何成立?若謂寒熱不共處故。彼不共處復因何許?若謂寒觸相續不斷而有,由近火力則不見寒觸顯現故。破曰:彼不見寒觸可現者,應非遮寒觸之量,以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。即以相違能知因自聲詮說,亦引伸彼可現而不可得即無之能立,由遮能緣所破之量,而成立能破故。若何派說可現不可得非是無之能立量者,則能破應一切種非是所詮,以無能立量故。若將與彼寒觸相違義之果煙說為因者,亦說引出無能緣所破之量,以一切相違可得因皆願示無能緣所破之量故。又一切相違可得因,於成立破義全無差異,其繫屬不可得與相違可得,只是結構之差異故。
寅二、似能破因
相違及方便,若無立與破,說破是量者,非正理隨行。
如以言說等,成立無遍智,及無他世等。與超根諸義,
相違無成故。若說者是明,何能所害體?如是不得故。
說彼為能立。已說不可得,非如是能定。故於極不現,
非能定有無。
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違品,與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,而說成立其破是量者,彼非隨正理行。如以言語等說無遍智,及說無他世等。或問:彼如何非正因耶?曰:言說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,以不能成立與起諸根義之遍智等互相違故。若許同一事既是說者又是遍明(即一切智),都無能害所害之體性故。若謂因不成,有言說者則無遍智,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。破曰:於遍智不可得,應說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,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與言說隨一之正因,而非成立言說之正因故。然不能許爾,以不可得,非能如是決定,前已說故。又順世派,汝以現量非能決定有無遍智,以彼遍智於汝是極不現見故。
寅三、相違可得之差別。
相違彼法異,或不異結構,如火立無雪,於生有違害。
問:若能破因結構有二種差異,其相違可得因結構有幾種耶?曰:相違可得因有二種,有與所破法物體各異或物體不異之二種因故。譬喻如次:如成立某處無雪,立火為因,如說芽於種子時非有,從種生故。於生立能害為因。
寅四:無欺誑之原因
如成立事性,許諸事能立。如是遮事性,即能遮諸事。
由此即除遣,分別所計法,宗及同品中,任隨何法等,
隨一可有故。彼復能遍法,能了遮所遍。若有自遮者,
則於決斷時,若於無彼事,無彼量為因,是為最愚者,
牧女共知故。不可得唯爾,決定無為果,此復許可現,
其因或自性,皆無可現見。
如成立火事性,許諸煙事為能立。如是遮火事性,即能遮諸煙事。以煙繫屬於火故。此說正因必從異品遮遣。此即除遣分別所計法,於宗與同品中任隨何法等,為成立聲常之正因,以彼同品中任隨一法,於異品亦可有故。問:若爾,由煙遮故,火亦應遮,火煙繫屬成就故。曰:由火遮故,說煙遮者,彼亦是許能遍法火遮,為所遍法煙遮之能了。若火煙自遮之繫屬於決斷時,則成為能了故。(非一切有繫屬者一方遮遣則餘方亦遮。要是因或能遍遮,其果或所遍方遮也。)以無樹成立無樺樹,亦當了知。或問:能破因唯爾許耶?曰:如於某處成立無瓶,以「無緣瓶為境之量」說為因者,彼是為最愚蒙之敵者而說。於瓶可見而不可得處,決定無瓶,是乃至牧女所共知故。問:若爾,為何唯說三種不可得因耶?繫屬不可得因唯此三種,以決定成立無為果。說彼三種有所為義,是為顯示,若有則可見之因,或能遍,或自性,皆無可見,是能了因故。
癸三、結
比緣無常等,此理中所許。
由所作性因,新緣顯色無常等之覺,非第三聚量,是此比量理中所許故。
壬二、破後生之覺為餘量 分三:癸一、自宗成立無常之理,二、他派了知無常之理,三、斷諍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以現量成立之理,二、以比量成立之理。今初:
餘取已取故,不許為量性。離於有事外,無有餘無常。
彼由根先成。多事非所詮,分別所生法,乃是其所詮。
總所依若成,彼總即成立。
除比量通達顯色無常外,餘緣顯色臨斷絕時之現量後所生決定顯色無常之決知,非許為量性,以緣自因前量已取境故。成立其因者,緣顯色臨斷絕時之根現量,彼色無常,亦由汝於決知前已成立,以離顯色事外無餘無常,既見顯色無常,無錯亂因誤顯色常故。問:若顯色與無常非異物者,言顯色之無常則不應理。曰:言顯色無常之聲,非以顯色與無常眾多事物為其所詮,唯以分別所生法顯色與無常現似各異為所詮故。要先成立總之所依顯色;次乃能成立總無常,以了如顯色無常之順緣具足,而無違緣故。
子二、以比量成立之理
若不成如是,為成故比量。有餘相同故,有時不能知,
誤故,如卵異。不見其異故。如是即無因,乃至愚夫類,
見無後生起,燈等則熄滅,亦能自決斷。能雖事自性,
然非無間生,不見其果故。愚,無明定故。為避被愚蒙,
而宣說比量。大慧由見性,能定一切相。由從一切遮,
無異於彼義,遮為因相覺,及如假名聲,如異所依轉。
若無錯亂因,由彼性能生,與自隨順覺。
外曰:若現量能成立顯色無常,則了達顯色無常之比量應成無用?曰:了達顯色無常之比量,亦有用義,以若現量雖見, 而不能成立彼顯色無常時,為成立彼顯色如是無常故。 問:現量由何因緣錯誤為常耶?曰:於顯色相續生時,有不了知顯色無常之因緣,謂前後顯色不見有異,誤為一故。以前後顯色有餘相同者出生故。如卵相各異(盛寶疏謂「如幻術師所變卵相各異」)。有餘相同者生,是誤以為常之原因。謂不待因,下至愚夫,於無自類後起相連之燈等熄滅,即由現見能決斷故。問:雖現見而不決定,有何喻耶?曰:如生芽之功能,屬種子事之自性,雖是現量所見,但於種子有生芽之功能容有恩蒙,以於種子生芽,容無明顯決定故。以芽從種子非無間生,故容不見從種子親生芽果故。又了連聲無常之比量,有所為義,是為遮止彼愚蒙聲常而說故。大慧聖者,對汝不須成立聲無常,以汝由見聲即能決定無常等一切行相故。問:若聲所作、無常,非異物者,如何有異聲轉耶?曰:(於彼聲雖無異物,然由遮遣為因緣之覺,及如假名之聲,皆如各異所依而轉,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一切中遮遣故。即由彼聲,若無錯亂因緣,本性能生與自相隨順之覺,是有事故。
癸二、他派了知無常之理
又此不得因,成立為壞滅,先有事變無,說名為無常。
除以現量了知顯色無常之外,又有部派,說於此顯色臨斷絕時,由先有不可得因,以比量成立顯色壞滅。以有部派說先有事後變為無,名無常故(先有後無為無常者,是粗無常)。
癸三、斷諍 分三:子一、諍,二、答,三、略明自宗。今初:
有說斷二邊,有或相繫法,是無常聲者。
正理派說:非唯有事即是無常,虛空應無常故。已滅亦非無常,言有事之無常,第六轉聲,不可用故。有正理派說:斷除二邊之有,或與有相繫屬為性之有事,乃是無常聲之義。
子二、答
說何為彼邊?若謂前後無,彼何非無常?六等不可故。
於邊彼如何?有性與相繫,以是常住故,非邊所簡別,
若因果是邊,能別應成無,無繫故。由彼,不許事先無。
於彼彼差別,彼說亦不成。有性與自因,相繫故名因。
有性與彼繫,若常,此果何?若彼無能作。先無事非具,
不許相繫故,故此整應常。
試問彼敵宗,說何為彼邊耶?若謂前後所無為是邊。再問:彼前後所無,因何非無常耶?若謂前後所無,非是無常,以言有事之無常,第六轉聲等不可用故。破曰:若爾,彼應非邊,如言有事之邊,第六囀聲如何能用?不可用故。是無事故。(敵人計前無者謂未生,後無者謂已滅。故以未生與已滅二者中間安住之有事,或於彼有事和合繫屬者計為無常。)又彼有性與彼繫屬,應非前後所無之邊所簡別之事,是常住故(敵人計有性等是常法故)。若謂前後所無非是邊,因果是邊者(彼計因即前邊,果即後邊)。破曰:汝說彼有事,有彼因果所簡別者,應亦不成,其能別因果應成無故。以無先無新生之關係故。此因彼許,以正理派不許有事先無故。若謂根本因不定,果非由因新生,是果先有,後由和合使與自因連繫故。和合是因,連繫是果。破曰:若爾,彼有性與彼連繫,云何是此因之果?應非是果,是常住故。又此整個有事,應成為常,以非果故。若謂彼果先無,後由因造者,於汝宗中彼不應理,以非具足彼先無有事故。以不許先無新生之連繫故。
子三、略明自宗
無義由增益,所詮各異覺,許無異義者,亦以遮為依。
同時所無之義,增益為有異物因果繫所詮之覺(執為因果異體連繫之覺),及許為無異物同體繫我之覺與聲,亦非以實成就連繫為境,是依各異所遮故。(這說緣因果繫為異體之分別心,及計同體繫無異物之分別心,並說無異體之聲,皆非以實事連繫為所取境,皆觀待所遮而說故。)
壬三、破了知差別為餘量
剎那各異故,了知差別非,執與見同故,亦非別有境。
若彼是喻故,而非總執者。是喻故已成,餘量何所作?
若忘故無過,是故則非喻。若謂所見事,以量成立者,
於餘事增益,為此成顛倒,彼成非有量。現與餘一故,
一成二俱成。著餘相結合,智者知為念。待因故非念。
非爾錯亂故。
了知差別應非是量,如火剎那各異而執為一故。亦非差別之有境,以執彼後火與前所見火相同故。若謂非緣前火與後火之總,以彼前火是量後火之喻;喻與有喻無差異故。破曰:是則前火於量後火時;應已成立,以是量後火之同喻故。若許爾者,則何用餘量更量度汝?應全無義。若謂量後火時,已忘記故無過失者。曰:是則應非彼喻,已忘記故。若謂前所見火,其事一分由後量成,無過失者。破曰:了知差別,汝所成立,應非有所依量。以彼後火與前火是餘事,而是增益為彼前火之顛倒故。若謂因不成,以是一者。破曰,是則現量與餘了知差別之境二火,應成立一,二俱成立,以是一故。問:若爾,彼覺是何種類?曰:了知差別,智者了知是憶念,以是將彼後火與餘前火,結合為一之執著故。若謂觀待因故,非憶念者。破曰:若觀待因,便非憶念,應不能遍,以彼遍相有錯亂故。
戊二、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別 分二:己一、真現量,二、似現量。初又分二:庚一、現量之相,二、現量之差別。初又分二、辛一、以現量成立離分別,二、以比量成立離分別。今初:
現量離分別。即由現量成。眾分別依名,是各別自證。
從一切攝心,內體不動住,眼見諸色時,彼覺是根生。
仍少起分別,了我此分別。於前說分位,根知則無彼。
問:若現比二量數決定者,現量相如何?曰:離分別不錯亂之智。問:若爾,以何成立離分別耶?曰:未被宗派染害相續之智者,對汝不須用因成立現量為離分別,以汝即以現量,便能成立現量是離分別故。外曰:不定,即有分別,於現量亦不可現。曰:非而;一切土夫之分別以名為所依者,皆是各別自證之所證故。若謂雖則如是,然無離可見分別之根識。曰:應非如是。以從一切外境攝心,又無內體心散動安住之時,亦有眼識現見諸色,彼覺即是離可見分別根所生識故。若謂住定時之根識,雖有分別然不能決定。曰:應非如是,以從定中仍少起分別,即了知吾起如此分別故。於前說分位之根知,是無分別,以可見分別不可得故。
辛二、以比量成立離分別 分三:壬一、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別,二、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,三、再破是合名分別。初又分三:癸一、自宗,二、誤認現量分別為一之原因,三、破他派。今初:
一所見差別,於餘則不見,非離於彼別,有異體餘總,
各異覺無故。故從根生覺,皆差別有境。於諸差別事,
非有諸聲轉。無隨差別轉。由無名轉故。所有諸聲境,
即彼等相合。言彼名為此,連繫所現義,若彼是連繫,
彼非根行境。爾時明了現,義相非有故。由識現別異。
為諸義差別。眼雖現彼義,然他示謂此,彼由聲相合,
非是根行境。於無根用者,他語不現故。非未作連繫,
應自能知故。
若謂根識是分別者,為是合名分別?抑是合義分別?破初計者,一切從根所生覺,皆是以差別自相為境,應非合名分別。以於立名一時所見之差別,則於餘時所不能見,非離彼差別有餘別異之總,自相於眼識明了顯現故。中因成立,以異體之總於不錯亂覺無可現故。解說彼義,謂諸差別如於現量所現,諸聲非有如是轉,以如現量所現,名無如是轉故。以差別互相無隨行故。前因決定,以即於彼諸聲之境為諸名所結合故。問:若爾,何為立名之境?曰:如言此為彼義之名,於連繫名之分別所現之義,若彼等是連繫名者,彼非根現量之所行境,以彼連繫名時,於分別心無有明顯所現義故。此因決定,以由識所現別異,而使諸義差別各異故。若謂於眼識所見義安立名時,則於分別境明了現。曰:眼雖現彼義,若他指示謂此者,彼即以聲使名相合,而非根現量所行境於分別心明了顯現。若果爾者,則於無眼根作用之盲人,應唯由他語明了現見諸色,然無如是現故。若謂未連繫名時,根識將名義合雜而取。破曰:根識非於未作名連繫時,將名義合雜而取。若合取者,則於鼓腹器未立瓶名時,由於瓶聲,應自能知為鼓腹器故。
癸二、誤認現量分別為一之原因
有無分別意,由其頓轉故,或由速轉故,愚執彼為一。
若謂分別隔,所見應間斷,餘亦諸異類,分別時何非?
若如見火輪,事品具力者。彼於餘亦同。字亦應頓聞。
此若有眾義,頓集諸根者,五識雖間斷,現如不斷覺,
諸名究竟智,剎那合雜故,現間斷稀有。故覺應頓轉。
所現無差別,云何間無間?即唯意分別,應不次第緣。
於某有愛心,近義亦不取,由貪令生餘,功能失壞故。
二俱有此諍。火炭等速轉,隨逐損壞目,有我輪相生,
非由結合見。
問:若現量非分別者,誤認彼為分別之原因為何?曰:有分別與無分別之意與根識,愚者有執彼等為一之原因,由於一境頓時而轉故,或轉速疾故。若謂見雜色繩之極識,於見自境應有間斷,以於見自境中間,有分別間隔故。曰:於計根識為分別之他派中,除牛外,分別異類瓶時,其見牛之根識於見自境如何非間斷?應亦間斷。以於見自境中間,有分別間隔故。若謂分別過去之分別不能間斷,以較彼具強力故。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故,如見旋火。曰:餘見雜色繩之根識,於見自境中間,亦應分別不能間隔,以有事品以速轉之理而緣取,彼與汝相同。又薩羅(海)與羅薩(味)字,亦應誤為頓聞,以速轉聞故。若謂許多覺不頓生此中,若有眾義及頓集諸根者,則緣色根識應非不間斷緣自境,以於緣自境中間有五轉識相隔斷故。雖有彼隔斷,然如無間斷顯現。破曰:彼許如是覺(於間斷現不間斷之覺),又許緣名究竟薩羅與羅薩字之識,前剎那與後剎那雖合雜不間斷而現似間斷,甚為稀有,不應道理。自許相違故。又多覺應能頓生,以多覺不頓生,正理違害故。又根識如何有間斷與無間斷二種俱有?應非俱有,以自境無間斷,顯現無差別故。又單獨意識分別,亦應不次第緣自境,以緣自境速疾轉故。外問:若二覺頓生者,如何近聲之士夫,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耶?曰:有時由意於美色,有過於愛者之心,聲義雖近,而不生緣聲之耳識者亦有原因,是由意貪著美色而損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故。近聲土夫如何有時不生緣聲耳識?解除此諍,非唯許二覺頓生者之事,即許不許二覺頓生者,俱有此諍故。又見旋火之根識,應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後相續結合而生,是由隨逐旋火等速疾轉動,損壞眼目,生起誤為輪相之根識故。
癸三、破他派
有說根生故,如兒覺,無別。兒無分別因,是失壞名言。
彼等無別故,兒應成現量。離名言因故,後亦應不知。
若未習名言,有意,故許彼。根生亦應而,如此是有餘。
成立兒童者,亦此中所說。根覺相同故。此說領受等。
有主論師等有說:老人之根識是無分別,以是根生及領受行相轉等故。喻如幼兒根覺。幼兒根覺是無分別之原因,說是由於失壞名言。破曰:在彼敵派,幼兒一切覺皆應成為現量明現境相,是無分別識故。又彼幼兒,後亦應不知名言,以離名言之因分別故。若謂未習名言者身中有意,以是後時能知名言。破曰:幼兒之根生(根識),如幼兒之意,亦應後時能知名言,以幼兒之意後時能知名言,與彼無分別相同故。又如此根生,亦應非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別之正因,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。若謂幼兒根識是離分別,以與分別可分離故。破曰:其能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別者,謂與分別可分離,彼於此成立老人根識為離分別中,亦應是所說因,以是成立幼兒根識為離分別之因,而成立幼兒與老人之覺為離分別,難易相同故。言「如此是有餘」因之理,此亦是說以領受行相轉等,亦非正因故。
壬二、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 分三:癸一、成立遍相而立因,二、成立宗法,三、結義。今初:
差別、所別事、連繫,世間論,受已而總合。如是知,非餘。
如有杖、類等,未知差別故,非有具彼合。故此無分別。
外曰:根識雖非合名分別,然由結合種類等實物而緣,故是合義分別。破曰:若差別與所別事,及彼二連繫,若世間論派之名言,皆先各別受已,後將彼等總合。如是了知所別事中具能別法。除先各別受持外,餘則非能了知所別事中具能別法。喻如有杖人。彼緣有杖人之覺,是合義分別,是於所別事結合能別法而緣取故。於此根識無結合種類實物之分別,以非有種類與具彼種類相結合故。以無了知種類等之差別故。
癸二、成立宗法,分三:子一、破根識緣餘物種類,二、破緣和合,三、破除物種類之能立。今初:
彼有隨行識,聲及明了現,顯形字相空,宣說為牛性。
彼性雖相同,於眼境不見,無二現相故。異覺亦難得。
彼有隨行緣總之識,非以總為所取境,以現別法之聲及顯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現故。此因決定,以由顯形、文字等所空,說為牛之總性故。若謂分別心所現之顯形等,即別法所同之總性,故是眼識所現。破曰:分別心所現之顯形等,於眼識境則無所見。以彼根識,境明不明之各異覺,亦難得故。以無境明不明之二種現相,唯有明了顯現故。
子二、破緣和合分二:丑一、正破,二、破釋難。今初:
根不緣和合,不見連繫住。
根識不見和合之連繫而住,以不緣和合故。
丑二、破釋難
言此縷為衣,此聲乃自作。世言牛有角,不言角有牛。
謂牛餘支分,不見間隔故。言彼縷之衣,謂縷織作已,
說後起為果。任何非一時。有於因增益,或示聲所依。
簡去一股縷,言縷於果轉。或能益所益,或現無間隔,
無錯誤而知,最初立名言,行境是實名。
外曰:想此縷為衣之覺應有因,是覺故。彼因即是和合。破曰:言此縷為衣之聲等,是正理派自己所作,不順世間。言牛有角,是世間所共稱。言角有牛,則非世間所共稱故。外曰:言牛有角之名言,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。破曰:應非而,除角之外,尚有謂牛之諸餘支分,無間隔可得,乃說牛有角故。(頌文為「不見間隔故」,解為見無間隔。其義一也。即見牛之諸餘支分與牛角為一聚,故說牛有角。)外曰:縷衣若無和合自相,則說此是彼諸縷之衣,此名言不應道理。曰:言此是彼諸縷之衣,此聲任何亦非由縷衣一時和合而有,是縷為緣經過織造,後起能防寒之整幅,說此果為衣故。外曰:若縷衣無和合自相者,或問何是先前之縷?答言此衣,則此名言不應道理。曰:此則應理。言先前之縷即是此衣,顯示此聲之所依,有人於衣增益為縷因,或簡去一股縷而於果時之縷說縷聲轉故。外曰:若無和合自相者,即言牛聲轉,應成相違?曰:此無相違,以牛諸支分,互為能益所益,或於無間隔顯現,言牛聲轉故。外曰:若無和合自相者,彼亦不應理。曰:於犁等聚,言牛之聲,是汝之實名,以從牛聲,無有錯誤了知是汝,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。
釋量論略解卷第五(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