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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量論略解

(卷第六)

 

法稱論師著

法尊法師譯編

 

釋量論略解  卷第六

法稱論師造  僧成大師釋  民國,法尊譯編 

 

子三、破餘類之能立  分二:丑一、正破,二、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。今初:

 

異於有事者,類等無比量。有杖等一切,世俗立名言。

有事、殿鬘等,聲亦非待他。若房是具者,彼鬘復是何?

若是種類者,一房猶如樹,亦應說為鬘。於眾多殿鬘,

彼聲如何轉?種類無類故。於鬘等大等,所許假立者,

與實無差別,識取故非假。即許實轉者,非餘因相同。

六等、句義聲,見待何餘因?如共稱所成,真名。彼同故,

如是說俗名。事立無事故。共稱隨名行,彼隨樂說行。

名言義所作。如韻名、聲分。

 

外曰:牛之別法有餘義總,以總聲與總覺轉故。譬如由有餘別法杖故,其人名有杖者之聲轉。破曰:以聲轉之因緣,成立離有事外,有異體之類等,應無比量。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別安立有杖者名言故。法同上,外道計六句義為有事,及宮殿、殿鬘(如說殿群、殿組)等之聲,亦非待餘義種類故。若謂房屋非是實事,是異類塵和合之具也。試問:其殿鬘是何事?若謂是殿種類者,則獨一殿堂亦應說為殿鬘,以殿鬘是汝之種類故。譬如一株梅檀亦說為樹(樹是梅檀之種類)。又於眾多殿鬘,其殿鬘聲如何能轉?應不能轉。以殿鬘是種類,於種類上無第二種類故(是外自許)。又殿與殿鬘等、大等聲應不轉,以除汝外無餘義之大等故(大小等即宮殿本身之差別,非離宮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別)。若許彼上大等聲由假立而轉者,破曰:大等聲應非假立,以與實大(如大山等)無有差別,同是識所取故。若謂詮有餘義能別法者為真名,詮無餘義能別法者為假名者,不應道理。即許名實轉者,亦非有餘義能別法為因,彼相同故(真名假名,都無餘實能別法)。又宗同上,以於六句義,六句義之聲轉,見待何因?無所見故。又宗同上,謂如由共稱所成之名是為真名,其與彼義相同故,於如是說真名之後,隨成而轉者,是俗假名故(如獸王力大勇敢名獅子,若人亦力大勇敢,亦呼為獅子,即假名獅子)。如癡呆子事,假說無子事故(由無能承父業之子,假說無子)。若謂其因不遍,以世共稱,是由事力而轉者。破曰:應非而(非由事力而轉),以共稱是隨名轉,彼名復是隨樂說而轉故。外曰:若無餘義之種類,則合聲應無義也。曰:不成無義,以於名言時(即在言說時),為使瞭解其義而作彼聲故(立彼名也)。如音譜之名曰「持華鬘,於聲之部分曰「字界」、「字緣」,假立其名。

 

丑二、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  分二:寅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
 

雖異由事法,如是識因義,彼識於彼等,即如是了知。

異了知無異,其知亦如是。故離無彼果,隨行。無一事。

於諸事有故,事聞有彼邊。

 

問:若無餘義種類,則於多法如何一總聲轉?曰:如諸別樹,雖物各異,而由彼識如是了知為一類,是由事物法性,為執為一類如是識之因義故。緣各別樹之眾多根識,如樹亦是一類,物雖各異,而是了知類無異之因故。又各別樹非有一常事總,離無彼樹之果而隨行故。(彼樹果即緣樹之識。無彼果即非彼樹,離知彼果即遮非樹。遮非樹即樹總隨一切各別樹行。但非常一實事。)於樹事言樹之聞者,是以彼樹為邊際者,是為瞭解諸別樹上有彼遣餘而合名故。(聞謂可聞,即說物名之言聲,下同。邊際或曰究竟,即說最後達到該事,故以彼事為究竟。合名謂名與義結合,即於彼事說彼名也。)

 

寅二、釋  分二:卯一、斷諍,二、明立名之境。今初:

 

外功能遮斷,雖無觸,彼聲,其分別影像,彼究竟相屬。

遣餘究竟故,說聞能遣餘。

 

外曰:言樹之聲應唯詮樹事,以彼詮說樹究竟故。若許者,則與前說聲義為所詮相違。曰:彼樹聲雖不能觸及外能作義遮遣非樹,然彼樹聲是以樹之遣餘為究竟。以依彼聲;緣樹分別之影像,與彼諸樹之究竟相繫屬故(樹之究竟即各別諸樹)。言樹之聞(名)為瞭解遣餘而說,是為瞭解樹之遣餘而合名故。

 

卯二、明立名之境  分二:辰一、破他派,二、立自宗。今初:

 

如遮,由諸聲,於識現餘影,彼亦非義體,彼從亂習起。

彼若由聞說,能知義何分?不知。為彼義,作名則無義。

聲詮義何分?當詮彼遣餘。彼相於義無,說彼豈義依?

隨行聲隨行,義果。由見習,所變無隨行。由覺無異故。

以知彼事益,了知遮餘故。何為其聲義?說即彼無違。

識由聲所變,彼等所現遮,此隨義分行。如是聞遣餘。

 

外曰:由從非樹返,即是樹,故樹聲唯詮樹事。曰:從諸樹聲所起之分別識,如遮非樹,所現餘樹影像,彼亦非義體性之樹(分別心所現之影像,非真實樹),是由錯亂習氣所起之現相故。自部有說:緣樹分別之所取相,是言樹聲所詮。曰:言樹之聞(名),能了知樹義何分?應不能知。以詮緣樹分別之所取相故。若謂不了知者,則為了知樹故設立名稱,應全無義。外問:若爾,樹聲詮樹何分?曰:詮說遣餘,是能了樹之遣餘故。緣樹分別之所取相,由詮汝,如何是了知樹義之所依?應非所依。以樹義中無彼相故。若謂其因不成,隨各別樹行之樹聲、所詮義果為緣樹分別之所取相,彼相是隨各別樹行者。曰:由見樹慣習所變現緣樹分別之所取相,是不隨各別樹轉者,以與緣樹分別覺安危無異故(同安危即是一體)。外問:若爾,樹聲之義為何耶?曰:說即彼樹之遣餘,是彼聲義,並無相違。依彼樹聲緣樹分別所現相,增益為彼樹事,由了知此,而能了知遮非樹故。 由言樹之聲所變起諸分別識,彼諸識所現從非樹遮返(即遣餘),即諸別樹之總。以於別樹義分皆隨行故。言樹之聞(名),是樹遣餘之能詮,以是能了樹之遣餘故。

 

辰二、立自宗

 

故於立名時,亦見自為果,與說義屬故,遣餘與聲屬。

待不見於餘,待有見彼故。遣餘與聲屬,彼於事不可。

 

言樹之聲與樹之遣餘相屬,在立名時,亦以見樹自體為果,與前所說義之遣餘相屬故。彼言樹之聲,是與遣餘相屬,而不可於常事總轉,以待除樹外不見向餘轉,及待見向彼樹轉故。

 

癸三、結義

 

故無類等具,於義及彼等,非聞相繫屬,遮餘合聲故。

 

非有與彼常事類等相應之義,以無常事種類故。(若有常事之種類,方可說與它相應義。彼常事類且非有,如何可說有與彼相應之實物耶?外計種類、功德、事業等是所相應的支分,實物是能相應的有支分。如勝論派義。)又非於常事種類相應之義(即實)及彼常事種類等,以根識將聞名相繫屬,以彼等非有故。彼等雖非有,然可結合樹聲。是於遮餘非樹之遣餘上,結合樹聲故。(這段總說沒有外道所計常法種類等,故亦不是於彼等上設立名聲。而一切名聲,只是與遣餘相繫屬,於遣餘上立名。)

 

壬三、再破是合名分別  分五:癸一、以前後執空破,二、以分別餘而見破,三、以應無能受破,四、以應無了知自相破,五、以見與分別是餘因破。今初:

 

以念名為因,所見合雜性,執前後所空,眼識彼如何?

 

眼識如何是以念名為因,將後見之義與先見之名二者合一為體性之分別耶?應非是彼,以由前後執空故(根識不執前名後義為一法,故非合名分別)。

 

癸二、以分別餘而見破

 

心向餘轉者,眼見眾色時,不明執彼名,無彼生分別。

於何定立聲,於彼生分別,根生隨欲轉,應不見外境。

 

其分別心向餘境(如聲)轉者,眼見諸色時,其根識亦無由名所生之分別,以不明了緣彼名故。又解此句為明了見境而不取彼名故(如緣色時,不緣色名,故非合名分別)。若計根識是合名分別者,則諸根識應以聲義為所現境,以是合名分別故。以於何境決定安立名聲,即緣彼境生合名分別故。若許爾者,則根識應隨欲轉,而不見外色義也。然根識是由外境力而生,非是隨欲而起。

 

癸三、以應無能受破

 

於色謂見色,彼覺如何見?亦有彼領受,如何無分別?

若彼自領受,無頓二分別。彼即說同時,由他識領受。

於過去成念,無受彼如何?覺自覺他覺,決斷體應一。

於了過去義,離喻,因非有,由何成?於彼,非現、非有因。

若謂現彼體,由彼無間覺,如色等緣者,不緣彼前覺。

如有自境識,領受無分別,不能名。如是,餘亦無分別。

 

外人許根識有分別,而不許二分別同時生。則於色,謂見色時,其念曰「此是緣彼色之覺」。如何可見?應不能憶念,以無領受故。(必先領受後方憶念。既對彼緣色覺未有領受,如何能念耶?若謂有領受者,下廣觀察破。)然彼緣色之覺,應有能領受,以有彼念故。(意謂應有自證分,否則有下說過失。)若許有領受者,其能領受緣色之覺者,如何是無分別?應非無分別,以是覺故。(因彼計一切覺皆是分別,故成難。)復次,試問:緣色之覺由誰領受?若謂彼覺自領受者,彼緣色覺應非自己領受,不見有二分別同時生故。若謂由同時識領受者,彼不應由彼領受,不見同時有分別。彼理亦即說「同時由他識領受」之違害故。若謂由後起之識領受者,後起之識應非緣色識之能領受,以於彼緣色識成為緣過去之念故(後識緣前識,後識即成追念)。又彼前識如何有念?應無念,無領受故。如天授之覺,緣自身之覺,及決斷他人之覺。此二能緣覺應成一體。以彼二能緣覺皆以不現見之理而緣故。又了知過去義之識,由何量決定?應不成立,以汝非由現量成立,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。於成立汝既離諸同喻,極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(無正因及同喻,則不成其比量)。見過去義之識,若有能知者,即屬自證分,以同時異時之現比二量;皆不能成立故。若謂如現彼色體性無間之覺,能緣色等,如是彼緣色覺,亦為彼無間覺所緣也(即前念心為他念心緣)。破曰:若爾,緣多義之後所起之覺,於彼前覺應不能緣,以汝與彼中間為餘時所隔故。若謂緣自色境識,其能領受之覺是無分別,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。破曰:如是其餘根識亦應是無分別,以於自境不能設立名故。

 

癸四、以應無了知自相破

 

詮總為性聲,分別亦一義。若無無分別,差別由何知?

若有無分別,與彼同因者,一切皆如是,果異由因異。

 

若謂一切識皆有分別者,則差別自相法復由何識作為所取境而了知耶?應不能知。以無有無分別識故。此因決定,以分別心緣境之理與詮總為性之聲,同一義故(分別心與能詮聲皆唯緣總相,不能以自相法為所取境)。若謂無過,亦有無分別之根識者。破曰:一切根識應如彼前識是無分別,以與彼同以三緣為因故。此因決定,以果體性各異,是由異因生故。

 

癸五、以見與分別是餘因破

 

不觀待外義,由念名結合,如是不待名,由事能眼覺。

若色待念名,於根覺有能,非無所待者。如因,於念性,

彼彼繫生故。念,根識、或非;餘時亦應生;有時散亂故。

若漸為二因,無異故,即前。若根覺餘因,於彼念無義。

如為成假名,許憶念名者,緣別無假名,彼念有何義?

若緣唯總者,不可待差別。故依眼及色,而生於眼識。

 

眼覺非是合名分別,以合名分別不觀待外義,是從憶念名而生,如是眼覺則不觀待名,是由所取義事功能而生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謂色要觀待憶念名,乃於根覺有饒益功能,非不觀待者。破曰:彼色應親饒益彼念,以於彼念名相繫屬故,要觀待彼念汝方能生根識故。譬如從因生緣因心,從彼心方生有因比量。若許爾者,根覺應親從念生,或應非親從色生,以從色生念名,汝親從念名失故。若許爾者,則諸根識除自三緣完聚外,餘時亦應生起,以彼時亦容有念名故。又於自三緣完聚亦應有時不生;以彼有時意散亂不念名故。外曰:言「念根識或非」。(根識應從念生,或非從色生。又解此句為應從念生根識,或非從念生,以從自三緣生故),遍相不定。以彼色漸次為念與根識二者之因故。破曰:為念與根識因之二色,為一為異?若是一者,彼二者中即彼前色(為念因之色)應生根識,以既能生根識,前後二色無異故。若謂根識因之色是餘色者(非即念因之色),是則彼念因之色於根識生有何用義?應無意義。生根識者是餘色故。又如為成立根識是假立之分別,而許念名為根識之因,而根識緣差別自相法無有假名。或解:根識是緣無假名之差別自相,故於根識之生,念有何義?實無意義也。若謂根識緣唯總者(即單獨之總),則不可觀待差別自相為所取義而生根識。又眼覺非是合名分別,以依眼及色等而親生故(非待念名而生也。)

 

庚二、現量之差別  分四:辛一、根現量,二、意現量、三、自證現量,四、瑜伽現量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於根識之名義斷諍,二、於難分別斷諍。今初:

 

若生起現識,如根、境是能,何故依二生,而不以彼說?

由見能了知,決定立名言,根名言有彼,所立是彼法。

故此立名言,是自性正因。反能遍自性,故彼亦應遮。

 

外問:若生起現量識,如根有功能,境亦具足功能,彼識既俱依賴根境二法而生,何故不名境識,而以根識之聲而說耶(不名色識而名眼識)?曰:於五門識,應立根識之名言,以彼有瞭解不共之功能故。由見有彼瞭解功能,決定設立彼名言故。又能瞭解不共,是成立此五門識應設立根識名言之自性正因,以是成立彼宗之因,又是與彼所立法同一自性之法故。於五門識設立境識之名言,別應遮止,以僅能瞭解彼能遍自性故(即沒有瞭解不共之功能)。

 

壬二、於難分別斷諍  分二:癸一、斷違教諍,二、斷緣遮返及餘總之諍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
 

諸集合是聚,彼總彼根覺,總覺定無疑,與分別相連。

 

外曰:根覺應是分別,以經說「五識身緣集合法」。緣集合法故,諸集合者即是聚。彼聚即是總。緣彼總之總覺,無疑定與分別相連故。

 

子二、答  分二:丑一  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
 

餘義相連故,餘何塵當生?說彼等集合,是生識原因。

若無餘微塵,亦無彼別塵。識定非於一,故說總行境。

 

如是經教,應非說根識緣於集合義(離所集微塵外,另有餘集合體),以與前後義微塵相連繫故,生起能生根識之餘後微塵,經說彼等(前後微塵)為集合故。意說彼等是能生眼識之原因故。外問:如何根識從微塵聚生,而不從一一微塵生耶?曰:經說根識以總聚為所行境,以決定非緣一塵能生根識,要從總多微塵乃得生故。若無餘同類微塵,則能生根識之特別微塵亦非有故。

 

丑二、斷諍  分二:寅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
 

若雖是一處,非能頓緣多。

 

若謂集合有支倘無別物,則彼眾多色塵雖是能生根識之一色處(十二處中之一處),應非一覺所能頓緣,以是無有支實物之眾多法故。(有支即能統一諸支分之總體,外人計為實有。)

 

寅二、答  分五:卯一、應無能緣麻等,二、應無能緣雜花等,卯三、應無能緣麻等,卯四、應無能緣餘物,卯五、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。今初:

 

於胡麻等異,如何現頓緣?此中速,已說。於次第降落,

何不非次緣?諸覺皆同時,如何彼等中,有現非次第,

餘現有次第?故緣眾義時,此應非次第。

 

如胡麻等蘊(即胡麻堆),如何現見頓緣?應不頓緣,以是無實有支物之各異法故。(外人計要有別實有支乃能頓緣,若無實有支,則不能頓緣眾多法。故以麻蘊等破。)若謂由運轉疾速,故現似頓緣者,計由運轉疾速故現似頓緣,此不應理。其違害前已說故。又如胡麻等次第降落時,緣彼之覺,如何不非次第緣(何不頓緣)?應非漸緣,以速緣胡麻故。又彼諸覺,有現非次第,餘現有次第,如何可爾?應不如是。以一切諸覺皆時速疾相同故。又緣眾義之覺,彼義於汝應現非次第,以速疾緣彼眾義故。

 

卯二、應無能緣雜花等  分三:辰一、出過,二、成立種種非一,三、斷諍。今初:

 

如花蝶等色,眾多如何現?

 

如花蝴蝶及孔雀翎等之雜花色,如何於覺能頓現?應不頓現,以無有支實物而是眾多色故。

 

辰二、成立種種非一

 

若種種是一,此尤為稀有。種種非一性,喻如摩尼色。

青等諸區別,花布等亦同。若唯支分色,乃見如是者,

若捨青等外,見餘花甚奇。時與義行相,同了知諸覺,

一次第多義,一非次一義。覺種種體故,諸義種種體。

若彼非因者,建異由何成?異類無造故,畫覺非種種。

由無有色故,相應非種種。亦非依假設。各各非種種。

非漸次取已,覺合為種種,一不緣多故。故一有多義。

由知一義時,亦見餘義故。亦成無分別。

 

若謂彼種種法是一無分有支者(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支統一體),破曰:較彼孔雀翎花不能頓現,此說種種是無分一,尤為稀有,不應道理。若是種種,則非無分一之自性故。如摩尼眾多色。若謂彼不相同,以摩尼色覺能區別,孔雀翎之花色不能區別故者。破曰:孔雀翎花色覺應能區別,以分為青黃等色,汝與花布等亦相同故。若謂孔雀翊之花色中唯支分色見能如是區分,非有支之色者。破曰:此不應理,以捨離青等支分外,而見餘雜花等色,甚為希奇,不應理故。又花布與孔雀翎等雜色,諸覺對彼二色,一者以次第多義,一者以次第一義而緣。應非如是。以時間速疾,及義之行相皆同了知為種種故。外問:彼孔雀翎之雜色,如何是種種耶?曰:孔雀翎之雜色諸義,是種種體性,由不錯亂諸覺緣為種種體性故。若謂此因不遍(不決定),以不錯亂覺緣為種種,非安立為種種物之因故者。破曰:此物體各異之建立,應非任何所能成立也。若謂由有一有支物體,故現為種種,非由是種種而現為種種者。破曰:繪畫之雜色等,應不於覺現為種種,以無有支物體故。此因為他所許,以計異類諸塵非實物所造故。若謂是繪畫雜色之相應,於覺現為種種者。(外謂非繪畫之雜色於心現為種種,是彼之相應,即由和合力使諸塵相應,計相應是實法。)破曰;彼繪畫之相應,應非於眼識現為種種,以無色故(外人許相應非色法)。若謂由與實和合之原因,假立為種種者。破曰:應非由與實和合之原因,依此假立為種種。以非被和合之青黃等一一實物,和合於種種故。繪畫之雜色亦非由根識漸次取已,再由分別覺合雜為種種,以由一覺不能緣多義故,因是他所許。此即成立一覺能緣多義,以緣雜色根識已成立故。緣雜色根識已成立為無分別,以了知一青色時,亦能明見餘黃色故。

 

辰三、斷諍  分三:巳一、諍,二、答,三、釋。今初:

 

現種種諸義,若一性非理,且彼獨一覺,如何現種種?

 

外曰:若現為種種之諸義,無分一性不應理者,且覺所現之雜色行相,如何現為種種耶?應不顯現。以唯一為諦實故。

 

巳二、答  分二:午一、許無實行相者答,二、許有實行相者答。初又分二:未一、成立無實,二、斷諍。初又分二:申一、以離一異成立,二、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,三、略明空性之理。今初:

 

如如思惟義,如是如是離,諸智者所說,是由事力來。

一種種何過?彼覺亦不成。若諸義體爾,於彼我何為?

 

雜色義之行相,如現無實,如如思惟其實有義,如是如是,如所顯現離其實有一異,此諸智者所說,是從事力而來故(即由事力比量所成立)。問:於一覺中所現為種種行相,「如現實有」有何過失?曰:彼中亦有不成一覺體之過失。若謂雜色諸義之行相,是「如現實有」有之體性,是此所許,以現為實有故。破曰:若如現實有,則我破彼復何所為?全無意義。現為實有,應不成為實有,以現為實有之覺是錯亂識故。

 

申二、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

 

故於義與識,現粗色非有。破彼體一故,體多亦非有。

決斷是內心,似安住於外,此是所餘分。無異者諸識,

現異是染性。彼中由一無,二者俱失壞。是故彼二空,

亦是彼實性。

 

根識所現粗色,其體性如現無實體,以如所現,於義與識皆非有故。破粗色義一故,於多外塵亦非有故。外曰:於義雖無,然於識「如現實有」。破曰:此不應理,以決斷為內識者是能取相,離彼餘分如外而住,是錯亂相故。其原因謂諸根識,能取所取現為各異,是染壞性,以是於無異物體現為有異物之識故。外曰:所取雖無異體,能取則有異體。破曰:此不應理。其二取中由一所取無餘異體,則異體二取俱失壞故。是故彼二空真實性,亦即是彼能取之實性,以二取異體空故。

 

申三、略明空性之理

 

此諸事異住,是依於彼異。彼既是染性,彼等亦當染。

離能所取相,其餘相非有。由其相空故,說為無自性。

由蘊等差別,一切能相者,彼亦非實性。彼等皆離相。

 

現二取為異體之識,是染壞性者,則彼二取異體亦是染壞,以此諸事各異而住,是依取覺現各異故。經說諸事無遍計自性,以相實空故(即諸相非實有而空,名相無性)。以離二取相外,餘相非有,能取所取異體空故。又諸蘊等亦離諦實相,以由蘊等差別一切能相所表相者,亦皆非真實性故。

 

未二、斷諍

 

無明所染體,觀待如自緣,生識非真如,如有眩翳等。

未見彼岸者,皆不了實性。無能所取染,彼皆非有故。

彼捨真實義,以象王顧視,唯順世間心,趣向觀外義。

 

外曰:若無外義,生現義識則成相違。曰:此不相違,以由無明所染體性,觀待如自緣之習氣,生起『現非真如』外義行相之識故。喻如由眩翳等力,現發影相。外問:若無異體能取所取,如何現量不了知無異體耶?曰:以彼一切未見彼岸之異生,不能現前了知二空真實性,以若無能取所取染壞,則汝非有故。 問:若無外義,則作彼建立有何作為?曰:諸佛世尊,暫捨宣說二空真實義,如象王顧視,唯以隨順世間之心,觀察外義而轉,是為遮止整體我執而說故。

 

午二、許有實行相者答

 

識青等種種,識別不依餘,非能見。爾時,分辨趣外義。

識如其所現,即如是領受。如是心行相,種種成一體。

布等色若一,如於無區別。除去差異者,不見餘無異。

 

諸識所現青等種種行相,離識差別外,無所依餘物,以離識外,不能別見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以於彼行相,能分辨此是青色,此是黃色故者。曰:此不應理,以分辨此是青是黃時,此分辨心是向外義轉故。如是內心行相現為種種者,即是一覺體性,以於諸識如其所現行相,即如是領受故。若謂如雜色之行相是一,如是雜色布等之色,亦是無分之一。破曰:雜色之布應如雜色行相,無可分辨,以是無分之一故。若謂是所許,分辨支分乃有,有支則無(謂支分色可分辨為青黃等,有支色則不可分辨為青黃等)。破曰:此不應理,以除去有異之支分外,其餘無異之有支,無可見故。

 

巳三、釋

 

若如諸根等,差別生眾多,頓為一覺因,亦有何相違?

除為因事外,全無餘所取。彼中覺所現,說為彼所取。

 

外曰:若無有支實體,則由多微塵生一根識應成相違?曰:此不相違,已生眾多殊勝微塵,同時為根識之因,有何相違?全無違故。猶如根等生一根識。若謂是因可而,如何是境?曰:若於何義覺現彼行相,即說彼義是彼覺之所取,以除能生帶自行相緣自識之因事外,更無餘事名所取故。

 

卯三、應無能緣離等

 

如何能頓取,具自支有支?未見垂胡等,不見知是牛。

若許頓了知,功德最勝等。非頓取眾支,亦非德等具。

差別、有差別,樂說他力故,先取為支分,由此而緣彼。

 

如於具自支之有支牛,如何一覺而能頓取?應不能取,以一覺不能頓取多義故。然不能許爾。以未見垂胡等,則不見知是牛故。若謂未成差別與有差別(即所別、能別)之眾多法,則不能頓緣。若牛耳等功德與牛自性,由是差別與有差別故,則許一覺能頓了知。破曰:應不能頓緣牛之一切支分,以彼等亦是未成差別與有差別之眾多法故。又彼牛耳雖具青等功德,亦應一覺不能頓緣,因同前。又差別與有差別,非由事增上所成,是隨樂說他力轉故。若許不能頓緣一切支者,則應先取為支如牛角等,後緣彼支所簡別之牛,以不能頓緣多支故。

 

卯四、應無能緣餘物

 

自事離餘者,無異故;未取、德等能異故:雖見餘餘法,

其覺當成一。若取德等別,故了知多者。雖而,縱如是,

其繫屬錯亂。

 

雖見瓶衣等餘餘諸法,其覺應成一種行相,以瓶衣自事與餘法無異故。(當時彼覺只緣自事,不覺與餘法各異,因為一覺只緣一法。)其能使成果之德等,一覺亦未取故。若謂先取實物,後取德等差別(即漸次取多法),故能取多法者。破曰:縱然如是,其實物與功德之繫屬應成錯亂,以彼二非有同時緣故。

 

卯五、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

 

聲等多性故,頓緣多已成。未取能建者,不取所建故。

 

數論宗中亦成立頓緣多法,以計聲等是由樂、苦、捨(即三德)多法所建立故。此因決定,以未取能建立者,必不可取所建立故。

 

癸二、斷緣遮返及餘總諍

 

有法遮一切,從彼彼返異,假立有異者,彼眾多體性,

假立自性異,現種種彼等,非無分別心,現為種種事,

非暫生行境。設有白等性,如根所行境,非聲能詮說,

識自性異故。諸覺雖一義,由種種所依,故成彼異者。

則彼耳等心,由何有異義?心雖然是從。彼彼所依生,

然於彼一事,現種種自性,彼是由何成?無所見了知,

言分別轉故。是遮由所見,而認識牛等。於所見牛等,

隨言說分別,比度種類等,由此亦破彼。所見雖各異,

分別認謂一,是由自性造,如前已說訖。

 

外曰:根識應是分別,能緣眾多遮返故?曰:從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(除聲)遮返者,由從彼彼遮返,即待彼假立為異,有此異性之有法如聲,假直為眾多體性,自性各異現為種種。彼等種種,非是暫時生根識之親所行境,非於無分別心而現彼種種相故。若謂根識緣白等總者,曰:縱然有白等總,亦非如根識所行境,言聲所能詮說,以根識與分別自性,現相之理各異故。(根識現境明顯,分別心現境不明顯。根識緣諸法自相,分別心緣諸法共相,如前已數說。)若謂根識與分別心,所取義雖一,然由所依根有種種(根識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,分別心依意根),故成明不明之差別者。曰:如耳等諸心有各異所取義者,彼由何成?汝計所取義是一故。又心縱是從彼彼所依生,然根識與分別心,現明不明種種自性,彼由何而成耶?應不現種種自性,以唯以一事為所取義故。若謂現相之理雖異,而所取義是一,以於根識所見,分別謂是此而認識故。曰:是為遮止,計由根識所見,認識是牛等之覺是有所取義者,以不了知根識所見,言說要分別皆可轉故。又於所見牛等,由有言說與分別隨行,而比度有常時種類,彼亦由此正理破除。以根識所見雖是異物,而認識謂是一類之分別心,是由自性所作,前已說訖。

 

辛二、意現量  分二:壬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
 

若緣前領受,意則非是量,若緣未見者,盲等應見義?

 

不穿耳外道云:若緣根識先已領受者,意現應非是量。若緣先未見者,則盲人等應亦見義。

 

壬二、答  分三:癸一、破他派,二、立自宗,三:斷諍。今初:

 

是剎那性故,非見過去義。若非剎那性,應說相差別。

所作已辦業,不作少差別,有根或餘者,如何許能立?

彼事所生覺,一切應頓起。若餘無別作,待彼相違故。

 

有釋者云:是緣根現量已取者。破曰:若爾,意現量於自親因時,見彼過去色為所取義,則應非有。以汝所取義是剎那性故。若謂因不成者,則應說緣前量已取者,為汝之相。應俱彼簡別而說。以非剎那性為所取義故。若後起根現或餘意現,如何許為能立之量?應不許爾。以於前量已辦所作之業,更無少許差別可作故。又意現與根覺應頓生起,以從彼常事生故。若謂雖常,要待餘緣次第生者,彼所取義若待彼餘緣,應成相違,以諸餘緣非能作少許差別故。

 

癸二、立自宗

 

是故諸根識,無間緣所生,意能緣餘境,故盲者不見。

待隨自義者,根生覺是因,故此雖緣餘,許緣境決定。

 

意現是除根現境外,而緣餘境,以能緣瓶而不緣根現之境故。雖則如是,然無盲人能見色之過失,以是由根識作無間緣所生故。問:若離根現境外,緣餘境者,則所緣境應不決定?月:此雖緣餘境,然許緣境決定,以隨自義行而觀待自義之根生覺(即根識)是汝之因故。

 

癸三、斷諍

 

與彼無同時,自識時諸義,如何為根識,而作俱生緣?

無前無能故,後亦不合故,一切因先有,非義俱自覺。

彼如何緣異?由理智了知,能立識行相,因性為所取。

因雖有眾多,能隨生果者,彼立彼體性,說彼是所取。

 

外曰:意現所取義,如何是由根識生意現之俱有緣?應非彼緣,以意現之作用與彼根識無同時故。汝與自識意現是同時故。曰:破意現所取義,與自覺意現非是同時,以一切諸因皆是於自果前有故。若於果前無者,則無饒益果之功能故。後亦不能結合饒益故。外曰:若爾,意現如何能緣?應不能緣?以與彼異時故。曰:彼意現果雖有眾多因,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體性者,說彼是所取,以是隨順色之行相而生故。此因決定,以理智了知,能安立識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。

 

辛三、自證現量  分二:壬一、成立能領受離分別,二、於所領受斷諍。今初:

 

樂等不依餘,不能設立名,故彼等自證,非繫屬言說。

 

領受樂等之自證,非是於樂等繫屬言說之分別,以汝與樂等不能設立名故。樂等體性與餘名言時不隨行依止故。

 

壬二、於所領受斷諍  分二:癸一、斷勝論之諍,二、斷數論之諍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
 

餘非證,彼等,自體如何證?有說依一義,是識所證知。

 

勝論有云:彼樂等如何證知自體?應不能知。餘亦非能證知故。故是依於與我一義之識所證知。(勝論計樂等是屬我之德,是我及識所證知,非能自證。)

 

子二、答  分三:丑一、成立是識,二、成立自證,三,成立證他。今初:

 

彼非彼自性,彼非彼因生,識因生非餘,樂等何非識?

俱義根堪能,有如自體心,見能生樂等,意亦與彼同。

彼等若有無,有樂等及覺,見生不生故,從彼生,非餘。

由彼等差別,苦樂等各異,喻如即由覺,明、不明,及疑。

 

彼樂等由何非識?應是識。以彼等從識因非餘之三緣生故。以有俱義堪能根及如自體之心,則見樂等生起,意亦與彼根識相同故。又有說為意亦與彼樂等相同故(同從三緣生)。前因決定,以彼同類及非彼同類自性諸果,是由彼同類及非彼同類之親因所生故。若謂根本因不定,雖從三緣生,然要從我之功德行,乃生根識及樂等物。(外計樂等是物質,非精神,即非心識。)破曰:彼樂等及根覺,應從彼三緣生,非從其餘我之功德行生,以有無彼等三緣,則見有人相續生與不生,而不見從我之功德行生故。外曰:若爾,同從三緣生故,苦樂亦應無有差別。曰:不爾,即由三緣差別而生苦樂等異故。喻如即由覺之差別而生明不明顯及疑等。

 

丑二、成立自證

 

由近於何義,覺及樂等生,捨彼則樂等,彼如何能知?

故漸次緣者。領受彼不能,無間斷顯現。速故者,同故,

何非無領受?非由一知二,根心決定故,即無有樂等,

從諸義生故,彼能無成故。若謂二別別,是能,如青等。

應唯緣樂等。未取彼因義,領受彼非理。若與義同緣,

樂等有何能?不許彼生覺。若無義,眼等。領受樂等者,

眼終不能緣,色等婦等別。有內支能義,應不見外境。

緣義,從彼生。則不受樂等。由有彼彼境,諸覺頓生者,

則頓有諸義,苦樂應頓了。若有內因識,則生起苦等,

許彼識唯一,非相連因者。何緣計彼識,為無知親因?

若是增上者,於相違亦見。喻如一光明,對夜行及餘,

諸根觀色相,頓作逆順緣。

 

外曰:若棄捨彼所取義,則彼根識如何能了知樂等?應不能知,由近於何所取義,彼諸根覺及樂等乃生起故。是由根識緣色,由意識漸次緣樂等。破曰:領受彼樂等之識,應非境相無間顯現,以於領受境之中間有根識隔斷故。若謂運轉速故,無間斷現者。破曰:根識何非無領受樂等而色顯現?應如是現。以緣色速疾彼相同故。若謂由一根識,俱緣色及樂等為所取義者。破曰:緣色根心(即眼識),非汝一識俱緣色及樂等為所取義而了知,以汝緣色處境決定故。彼樂等饒益功能不成立故。(樂等非色處攝,不能饒益眼識,故非眼識所取義。)即無樂等亦從諸義生故。若謂此因不定,色與樂等彼二別別,俱能生起根識,如青等色,一一皆能生起眼識。破曰:若爾,根識應有唯緣樂等者,以有唯以樂等為所取義故。不能許爾,以未取彼樂等之因義而領受彼樂等,不應理故。若謂俱時緣樂等及義者。破曰:樂等應全無饒益之功能,以由彼樂等生覺,汝不許故。若無義境,眼等能領受樂等者,則眼等應終不能緣色等及婦女等差別,以有內支能作饒益之所取義,則不見外境故。若根識單緣義者,則從彼義所生樂等應不能領受,以二種覺既不顧生,又計單緣義故。若謂由有彼彼義,故覺頓失者。破曰:若同時有可意不可意義,則應頓時證知苦樂。若謂亦有內識為近因,而苦等生,彼唯一識,故許非頓生苦樂相違之近因。破曰:彼樂等以何識為其因?應非彼因,以計為無知之物質故。若謂彼識是增上緣,故苦樂相違二法不頓時生者。破曰:此不應理。以彼增上緣頓生相違二果亦可見故。如一日光明相,對夜行休留,及餘諸根觀色,同時頓作逆順緣故。

 

丑三、成立證他

 

故樂等自身,所投義相現,領受故。世設。非親受外義。

此等了自體,唯從義生耳。彼等義體相,成自體,彼受。

故說領受義,即所緣,彼現。

 

又如樂等,世間亦可設立為領受義,以投於自身之義相顯現,及由能取相(即自證分),領受彼行相故)此謂見分現義境行相,自證分緣見分行相)。義即是所緣,以義行相於行現故。

 

癸二、斷數論之諍  分二:子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
 

有者說樂等,住外及無心,是所取。

 

數論有說:樂等安住於外,無心,是所取。(此派計樂等是屬五微量,又計是覺或名大。)

 

子二、答  分二:丑一、破是外,二、立是心。今初:

 

彼亦,頓緣二,非理。青等性樂等,一故頓緣者,現異相之心,

所取何非異?外境無差別,由修習差別,則不應於覺,

生歡戚差別。若覺是樂等,體性無違者,如何知外境,

是樂等體性?若謂種類異,非能所取者,則士夫應非。

一切能取者,則受者失壞。此亦除因果。應非是因果,

無能所取故。若有,餘亦爾。

 

彼數論派說:現青根識,頓緣青等及樂等。亦不應理。以色處為所取義,性決定故。若謂青等之自性與樂等是一故,能頓緣者。破曰:青等與彼樂等,如何不異?理應各異。以現為異之不錯亂心取為異故。又彼樂等,由修習差別,應不於覺起歡喜與憂戚之差別,以彼外義無差別故。若謂覺亦是樂等之體性,故由修習發生差別,無相違者。破曰:彼如何知彼外微是樂等之體性?應不能知。以由修覺之樂等成差別故。若謂色與樂等,應非能取所取,種類異故者,破曰:則汝神我應非一切(五微量)之能取者,以與樂等種類異故。若許非能取者,則說彼為受者應當失壞。以此道理,亦除色與樂等為因果。如云:色與樂等應非因果,種類異故。當進破云:汝之神我與樂等應非因果,種類異故。又上說「色與樂等應非因果」(外計覺與五微量是因果),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為因果(外計神我是能取,然非因果)。又無餘能立故。若謂由是能取所取,即有因果者。破曰,則汝神我與色等餘法,亦應成為因果,是能取所取故。許則違其自宗。

 

丑二、立是心  分二:寅一、正說,二、破救。今初:

 

故彼是內性;所受故是心。領受何自性?彼非彼領受。

 

又彼樂等,是內性及是心體性,是能取相之所領受故。彼領受知者(外計之神我,亦名知者、受者),非彼樂等之能領受者,以非樂等之自性故。

 

寅二、破救

 

若非自性受,謂了住覺者。除現念行相。領受,何用覺?

依於彼彼義,領受樂苦等,見有一受起,中間不見餘。

如火與鐵丸,合雜無分者。如是一切事,異不異失壞。

受無異是一,非爾則成異。若此非能立,異能立不成。

苦白等現異。非異,而覺受。現無異異者,異無異何依?

一時為明障,然於心相續,見其有異故,異建立得成。

 

若謂非樂等自性之領受(取神我),了知安住於覺之行相者。破曰:除現知與憶念行相之領受外(根識現見境,分別心則憶念境),於根境之間何有覺或大(數論計覺是物質)?定不應有。以現見依彼彼義,有一領受苦樂等生,不見根境中間有餘覺或大故(數論計神我受用苦樂等境界,是通過覺在中間現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,非神我直接能見彼境也)。若謂覺與領受雖體各異,然如熱鐵丸與火,是合雜而不能分辨者。破曰:若爾,則一切義,異與不異之建立,應皆失壞。以覺與領受雖是異體,而於不錯亂覺現為不可分辨故。此因法定,以領受無異,即是一之能立者,如是非一,現為異者即成立為異。若現為一而非一之能立,即異之能立亦不能成故。又異與不異應全無所依之量,以苦與白等現為有異而非異,覺與領受現為無異,而是異物故。若謂如五遍行雖不見異,而實是異。覺與領受,亦如是者。破曰:義喻不同。以於一時由受相明顯,障蔽諸餘法,然於心差別相續,五遍行各異可見故。各異建立即得成立。覺與領受終不見有異故。

 

辛四、瑜伽現量  分三:壬一、略標,二、廣釋,三、斷諍。今初:

 

瑜伽智前說,彼等修所成。

 

現證如前所說彼等「四諦無常等十六行相」瑜伽師之智,即是瑜伽現量,以是修習真實義所成聖者身中離分別無錯亂智故。

 

壬二、廣釋

 

由除分別網,是明了顯現。欲、怖、憂所惱,夢賊等所壞,

如現前安住,見非真實事。分別相隨屬,義不明了現。

夢中所憶念,念非如是事。不淨、地遍等,雖非真實事,

由修力所化,無分別明顯。故真非真實,彼彼善修習,

修習圓滿時,其果當生覺,明了無分別。彼如上說事。

許彼不欺誑,修所成現量。餘者有染壞。

 

彼智是除分別網者,由修習力使自境界明了顯現故。喻如由貪欲、恐怖、憂愁所惱,及夢盜賊等所害,見非真實事如現前安住。此因決定,以有分別相隨屬者,則義非明了顯現故。以夢中所念,亦念非如是明了義故。次成立由修習力便能明現,任隨彼彼真非真實,只要善修,修習圓滿時,便生明了無分別覺(是所修果)。如不淨觀及遍處等,雖非真實,然亦見由修力所化,無分別明了顯現故。問:若爾,由修習力明了顯現,一切皆是現量耶?曰:此如前說,若是現證四諦事、無常等十六行相之智,則許為現量,以是由修真實義所成,又是於真實性新生無欺誑之智故。其餘遍處等三摩地,則非現量,是有染壞故(是勝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)。

 

壬三、斷諍

 

若識緣聲義,彼即是分別。自體非聲義,故彼皆是現。

 

外難:若是現識,即明了現者,則分別心亦應明了顯現,是自證現識故。若許爾者,與說不明現應成相違?曰:如緣瓶之分別識,是於彼瓶之分別心,以是於瓶雜緣聲義之覺故。一切識上之能取相,是於彼自體之現識,以是於自體 不雜緣聲義之不錯亂識故。

 

己二、似現量  分三:庚一、標,二、釋,三、結。今初:

 

似現量四種:三種分別識;從壞所依起,無分別一種。

 

集量論云:「錯亂、世俗智、比量、比量生、隨念與計度,似現有眩翳。」共說七類似現量。今此論中攝為四種,以說三種有分別識,及一種從染壞所依生起之無分別識故。

 

庚二、釋  分二:辛一、有分別似現量,二、無分別似現量。今初:

 

為成非根生,說二,見誤故。說比等已成,為成前二故。

有依止名言,於餘義增益,是等諸分別,近現量轉故。

時為錯亂因。如緣不現義,憶念等分別,待名言為性,

不緣現前義。不念所領受,不如是瓶等。故彼知亦從。

現量中失壞。

 

問:說三種分別為似現量,有何所為耶?曰:說錯亂識與世俗智二種為似現量者,有所為義。由見有錯誤認為是根識者,為成立彼一非由根生,而說為似現量故。其比量等雖已成立為似現量,而今說者,亦有所為。是為顯示成立前二種非根識之喻故。問:以何因緣誤認前二種為現識耶?曰: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餘義之錯亂分別,有時是誤為現量之因,以近現量境轉故。分別瓶等之識,彼亦從現量中失壞,以不憶念所曾領受即不生故。如緣不現見義之念等分別心,是觀待名言為本性者,則不緣現量之所取義。此亦如是。

 

辛二、無分別似現量  分二:壬一、立自宗,二、破他派。今初:

 

此第四例外,彼說從患生。彼唯說眩翳,是表有患者。

 

若謂說無分別似現量,無有意義。以集量論云:「離名種等合。分別,為現量。」此說無分別識是現量故。曰:陳那論師許此所說第四為似現量,以先總說「離分則為現量」。次說「有眩翳」為例外故。問:若爾,唯有眩翳識為無分別似現時耶?曰:言「有眩翳」者,此即通說一切有患諸根親生之識。言「有眩翳」,但說眩翳者,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。

 

壬二、破他派  分二:癸一、以教破,二、以理破。今初:

 

有說彼屬意,青、二月等覺,謂根亦是因。此論與彼違。

若是輾轉因,今此是觀察,根識所行境,如何成意時?

 

有注疏說:由明現二月之識,亦是分別意識,故言「有眩翳」非屬例外。曰:論說:「眼根亦是現青及二月等覺之因。」此論與彼計為分別者相違。明現二月之識,應非親從眼根生,是分別故。若謂彼論是說「眼根輾轉為分別之因」者,彼亦非理。此處是觀察根識所行境,由是根識之親因,故許為所緣緣。如何成為由眼根是輾轉因,應為意所緣緣之時?非是時故。

 

癸二、以理破

 

如何為依根?若隨根有無,彼同。若有變,則何故破此?

此如誤蛇等,根雖變而退,根患雖除癒,然而不退轉。

如是於他身,由說,時安立。應待憶所見,應不明了現。

睡眠或醒時,所有明顯覺,彼即無分別。隨於二時中,

非爾即分別。

 

復次,明現二月之識,若非根識,即如何立為親依根之識耶?若謂隨根有無轉者。曰:則明現二月之識應是根識,以與彼前品相同故(也是隨根有無轉故)。若謂隨根有變易者,曰:則何故破此(現二月之識)為根識?以隨根有變易故。又於此中,如誤繩為蛇等(是意識分別者),應根雖有變易,而可退失。根患雖癒,而不退失。如是於他人身,由諸言說,有時亦能安立(如說某處有蛇,他人即信有蛇)。應待憶念所曾見境,應不明了顯現。是分別故。(以上對計明現二月之識為分別心者,用一因、一喻、通出五過。)後難亦決定(即現二月識應不明現,是分別故)。以睡眠或醒悟時,凡明了顯現之覺,即是無分別。隨於眠醒二時中,凡非如前,而是不明了顯現之覺,即是分別故。

 

庚三、結

 

故彼無分別,亦破是正量。欺故。為彼亦,說二似現量。

 

故彼明現二月之識,雖是無分別,然破其為量,以欺誑故。說為二種似現量,有所為義。以雖離分別,若有錯亂,顯示亦非現量。亦為此義故。

 

戊三、於量果除邪分別  分二:己一、正說,二、明彼建立應理。初又分四:庚一、初說量果建立,二、第二說量果建立,三、第三說量果建立,四、雖無外義,建立應理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:

 

言能立所作,非是說一切,諸業之能立。從何是何果,彼是彼能立。

 

問:何為此量之果?曰:了達所量。問:若爾,何為安立了達所量之量?曰:同義。若謂能生了達義之根等,豈非量耶?如何同義是了達義之能立?曰:僅言能立所作了達義,非說一切所作業了達義之能生等一切能立,是說由何能不間斷安立了達義果者,彼乃是了達義之能立故。(這段文太繁,很難看懂。「了達所量」或「了達義」,即了知境義。如眼觀色,知是色。「安立彼之量」 即何量能證明彼了知境者。同義即能證明之量,謂與所證明之心同緣一境,故名同義。如眼識見色,證明眼識見色者亦須具色,方能作證。「了達義」是被證明者,故是「所作」;「同義」是能證明者,故名「能立」。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。故問眼根等生眼識,亦是眼識之能立。何故說「同義」為「能立」耶?答說:此處非說能生等能立,只說能證明了達義者之能立耳。色等是所量。於彼新生不欺誑之眼識是能量。能證明眼識了達色者是量果。對什麼是量,什麼是果,頗多異執。故下文廣辨。)

 

辛二、別釋  分二:壬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
 

於彼唯領受,相同體之識,由何辨別業,彼是其體性。

非體性諸因。雖異,於異業,此無所異者,非能決定異。

故此體性異,由何定作業?謂此了知此,成為彼能立。

雖有相能使,識自性各異,此能與義屬,除義性,非餘。

 

唯領受彼境相同體性之五識,於別別業分辨了達義各異者,即是汝之體性。以有安立汝了達義者,異汝之物不能安立了達義故(這說量果與量是一體性)。又諸根因(根即識因)雖有明不明之異,然唯領受異業,則無別異。(根對境雖別,然唯能領受則無差別,不能決定識了達義之差異,故非量果。)非能決定了達義各異,非現義識之體性故。(量果與量,須是一體性。諸根與能量識非一體性,故非是量果。)現起此義體性諸行相之識(即現起境相之識,如見青色之眼識),彼即成為了達義各異之能立。由汝能決定現義此識能了達此義之作業,即能安立了達義各異故。又有色根,雖由汝明不明之行相,能使識自性各異,然不能使此現義識與義,成為境與有境之繫屬。以除現起義之行相體性外,非是餘故。(最後二句義,盛寶大師則解為:「此根現量,與義成為境有境之繫屬,除生為有義相體性外,餘非能安立,以若無現起自境之行相,則不能安立了達任何義故。」但就原頌文義看,似應解為:「有色根雖由某行相能使識性各異,然使此識與義相繫屬者,除義之體性外,非餘色根所能也。」)

 

壬二、釋  分三:癸一、立自宗,二、破他派,三、斷諍。今初:

 

能立知所量,即所量自性。若餘能立者,彼彼繫不成。

彼是彼體性,故果非餘義。緣彼體性者,是知義體性。

於自所作業,現似有作用。自雖非作者,由此立彼故。

如果似諸因,體性而生故。雖非具所作,世說持因色。

 

現起所量行相,新生不欺誑之識,是了知所量量之能立,以是彼之能立故。(「了知所量量」,所量即境,了知境即量。故名「了知所量量」。其能安立彼量者,即是量果。)若謂了知義之能立,是餘有色根者。破曰:彼有色根,不能成立彼現義識與業為境與有境之繫屬,以除現起行相外,而是他故。彼同義亦非離了達義果外而是他義,以是彼了達義之體性故。若謂同義與了達義,應非能作所作,以與彼是一物故者。曰:現青根識,於自業青色有斷除增益所作之作用,以由自證,緣青相體性門,而作了達青義體性之所作故。(簡言之,為緣青眼識,有於青色斷增益之作用,以青行相為體之自證,證明眼識了達青義為體,是作所作故。)言「現似」者,謂同義非勝義能安立了達義,以與彼(了達義之量)是一物故。(即說:同義安立了達義,是就世俗說,非約勝義說。以彼二是一體,無能作所作之差別體故。)然是安立了達義者。雖於勝義自體非安立了達義之作者,然由汝(同義)之力,而安立彼了達義故。喻如彼見果;似諸父因之體性而生故(子生似父)。雖非具足真持父色之所作(非真持有父之色相),然世間說「兒果持父因色(說兒像父)」。

 

癸二、破他派  分二:子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
 

故見及根繫,並差別覺等,所作隔斷故,不許為量性。

能作於所作,一切皆和合。最後能異者,許彼正能立。

 

除同義外,餘者不能安立了達義故。不許唯根見、根義繫屬及差別覺等,為安立了達義之量。以汝與了達義之間,為同義所隔斷故。其能作根等,對於所作了達義,雖能和合饒益(是能生因),然不能安立了達義各異。其現起義相各異之識,乃許為彼了達義各異之正能立(或勝能立),以是安立最後了達義各異之能立故。

 

子二、釋  分三:丑一、破根等是量,二、破差別覺是量,三、破根義繫屬是量。今初:

 

一切等因故,如此非根有。彼雖異無異,由何言此此?

此即說餘者。

 

如此各別安立了達義之功能,汝諸根非有,以是一切根識之同等因故。又由諸根明不明利,雖使根識明不明各異,然由何能安立現義之識,了達此及此義?應不能立,以無現起義行相各異故。言「彼雖異無異」等,此理即亦說其餘外道所計觀義之識等,亦非是量,以無現起行相,則觀義不成故。(行者派計:先未決定之義,初觀義之識為量,從彼所生著總等之覺為果。次耽著為量,轉於取境為果。次取境為量,得境為果。次得境為量,成辦所求為果。此文即破彼等。)

 

丑二、破差別覺是量

 

彼若無事者,則諸差別覺,亦應無差異。餘覺亦如是。

所作與能立,不許二境異。若是一義者,則第二無義。

應無次第起。若覺頓生者,無能立所立。依於彼建立,

建分能所立。

 

差別覺亦應與有差別覺無異,諸餘有差別覺如是亦應與差別覺無異,以無彼行相事故。又差別與有差別二覺,亦不許於境各異,以是量果之所作與能立故。若謂許爾,是一所取義故者。破曰:亦不應理。則差別覺之境,第二有差別覺量度汝,應全無義,以差別覺已成立故。又彼二覺應無次第起,以是一所取義故。若謂許爾,以彼二覺同時頓生者。破曰:若爾,應無能生所生之能立所立也。外問:若爾,汝之同義與了達義,亦應非能立所立也。答曰:我是以同義與了達義諸分,建立為能立所立,是依於現為異相之建立而如是建立故。

 

丑三、破根義繫屬是量

 

體性皆相繫,則了知某法,不應有決定,相繫無別故。

彼雖無差別,然由何立異,彼即此量性。非由所為立。

若無彼事者,彼亦無立故。

 

緣瓶色之眼識,根義繫屬應非是量,以汝之增上緣眼根,雖與瓶之色香等一切體性皆相繫屬,然汝只了知瓶色,而不了知瓶之香故。又彼眼識不應決定唯了知瓶色少法,亦應了知瓶香等,以汝增上緣之眼根,與瓶之色香等繫屬無差別故。又彼眼根雖與瓶之色香等繫屬都無差異,然彼現起義相各異之識,則是此了達義各異之量,以由汝能安立了達義各異故。非由我之功德所為(外道所計我之功德)而能安立了達義各異,以無現起彼義之事相,則彼我功德所為亦無可建立故。

 

癸三、斷諍

 

若謂能所作,一相違。不實,許為異法故。許無真實異。

能所作名言,皆如是安住。許為異諸事,皆增益轉故。

 

若謂同義與了達義,是能作所作,應成相違。以是一故者,曰:彼二是一,不是諦實。以許遮法各異故。然許物體各異,是一體故。一切能作所作之名言,皆是增益如是安住,以許為異體諸事,皆由增益為能作所作而轉故。

 

庚二、第二說量果建立  分三:辛一、破了外境之能立,二、明了外境之妨難,三、明彼所成義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破,二、斷與現相相違。今初:

 

何為了知義?若謂別別了,此所有現量。彼由何知義?

由彼相同者,應當成錯亂。由何領受此?此是觀察彼。

諸微塵由何,令現此粗相?故彼非實義。縱是,由錯亂,

故非能成立,彼領受體性。若彼同、彼生,是領受相者。

則應等義識,領受等無間。言見此聞此,由何決定覺,

彼是領受者?由何而許彼,是彼之能立?現與見彼等,

相近是所觀。依彼等繫屬,是見者決定。

 

試問:言了知義,是何了知義?若謂即此各別了知色聲等之現量。試問:彼現量由何立為了知義?若謂由與彼義相同而立為了達義者。破曰:與義相同,應非能安立了達義,以對彼錯亂故。問:若現義識不了外義,則現義識現領受此義是由何能立耶?曰:現義識現領受義之能立,此非應問唯識宗者,是應問彼經部師而觀察之時故。彼現義識,應非由義親留行相,以所現為粗行相,而粗物不成實。其諸微塵,由何而作如此粗相?應不能作故。雖是與義相同,然與義相同非能成立領受彼義之體性,以是於彼有錯亂故。若謂與彼義相同及從彼義所生,是頓受彼義之相者。破曰:則後念緣青識,應領受前念等無間現青根識,以從彼生,與彼等有青義行相故。若謂由何能引決定覺?謂見此色、聞此聲者,彼是彼現義識領受義之能立。破曰:由何而許於義引決定者,彼即彼了達義之能立?不應道理。以觀察所現境與見彼者,彼等境有境之相近,彼不成就故。要依境有境之繫屬,方生見者之定智故。

 

壬二、斷與現相相違  分三:癸一、破能取所取異體,二、唯於現相立能所取,三、成立自證為果。今初:

 

彼領彼體性,彼非餘誰領。現量別別了,彼是彼體性,

無餘所領受。彼復無餘領,彼所諍同故。彼自性是明。

彼事青等故,亦領受自性,彼雖領自體,現為領青等。

如彼體性故,能明,明義時,許能明自體。如是覺自了。

彼所了餘義,能所受難成。無能所了相。

 

彼現義識,亦非離自體是任何餘法之能領受,以彼現義識之所領受,即現義識之體性故。如色聲等,現量之各別所了,彼亦無所領受之餘物,即彼現義識之體性故。彼現義識亦非有餘能領受,以許餘物能領受,於彼所諍亦同故。彼現義識,自性是明,以從自因生為明了故。問:若領受自體,與現青等相違?曰:彼領受自性之現青識,雖是領受自體,然現似領受外青等,以現起彼青等事之行相故。若謂自領受自,不應道理,以自於自、能作所作成相違故。曰:如能明燈光,於明義時即許能明自體,以從自因生為明體性故。如彼譬喻,現義之覺是自了者,以從自因生為明了故。若謂彼所了是餘義者,曰:青與現青識,能受所受難以應理,是餘物故。青色與現青識能了所了行相,無有餘物,以是能取所取故。

 

癸二、唯於現相立能所取

 

如發等識異。若時能所取,分離相有害。如錯亂所見,

如是建立此。爾時能所取,於相非所諍。

 

問:若能取所取,無異物者,應無能取所取之建立?曰:若時作能取所取之建立,爾時言無能取所取之相,非是所諍。以分辨能取所取之相,是由有損壞之錯亂心,如其所見,即如是作此能取所取之建立故。喻如現發影等識之能所取各異也。

 

癸三、成立自證為果

 

以無了他故,許自證是果。

 

現義之識,了知自體即許是果,以了知境無了知餘物故。以無外義故。

 

辛二、明了外境之妨難

 

若領受外境,有何過?雖無,領受外義者,此當說何因?

若覺有彼相,雖有隨相轉,彼由外或餘?此理應觀察。

離所見差別,則不能取彼,取彼則取故。青現是所見,

非有單外義。此中謂有某,醒發某習氣,故覺成決定,

非觀待外義。

 

若問:現義識若領受外境有何過失?曰:雖全無過,試問領受外境,此當說有何因緣?若謂現義之覺是了知義,是有彼義之行相故。曰:現義之覺雖有彼隨義行相而轉,然僅由彼不能安立了知外境。以彼義行相,是由外境或是由餘?此理應觀察。觀之外境不成故。問:如何不成?曰:所現青色,是見青之體性,非單獨外境之所有,以離緣青識所見差別,則不緣汝,若緣彼緣青識,則緣汝故。問:若無外境,則現義識暫時生起,則成相違?曰:此不相違。此現義識暫時生者,是由某前識,醒發某後識習氣,故現義覺暫時生起決定,非觀待外義故。

 

辛三、明彼所成義

 

故一有二相,由如是領受,及念。此二相,領受即是果。

若時識因境,餘欲或不欲,彼事不成就,彼如是領受。

若時將識分,安立為義故,說為識俱境。爾時受自體,

決定彼為義。若領受此體,欲相及餘相,則彼欲不欲,

亦當了知義。

 

一現義識,有二種相,何以故?以由第二相如是能取相所領受,及由後識所憶念故。此能取所取二行相中,所取相是所量,能取相是能量,領受自證是量果。此說是唯識宗不共建立(第一說是經部唯識之共同建立)。彼現義識,是現義行相如是自領受,以現義行相,若時餘因境或所欲或所不欲,而彼事物不成就故。又彼現義識,是與境俱。若時將識一分立為義或境故。又即彼識,領受自體,即由後識決定彼義,以若領受此識體性或所欲行相,或餘不欲行相,則彼所欲或不欲行相,亦當是了知義故。

 

釋量論略解  卷第六(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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