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
復次頌言
去者即不住
釋曰。於一同生法中。相違所作叢雜無性
不去者不住
釋曰。去法止息名之為住。今不去者。去法無性不應止息。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。然亦住法無二和合。若有二和合。今應如實觀。是故頌言
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
釋曰。去不去者。是二不住。此如是義即如前說。復次頌言
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
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
釋曰。總止住法。復次頌言
去未去去時 止息諸分別
釋曰。若彼去時不住可爾。彼已去者應可住邪。此亦不然。已去者無別去法。去法已壞。是故無住。此中無有已去者住。今此住法如是止已。餘諸過失所說亦然。復次頌言
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義說
釋曰。此所說已。餘法皆同。已去未去去時去法不生。已去未去去時去法初發。已去未去去時去法止息。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時住法不生。已住未住住時住法初發。已住未住住時住法止息。此中法自相等。若止遣者則生過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種。於勝義諦中欲求實性者。如理應知。一性異性諸有物體皆法性故。是中若有所生皆客塵事。世俗所行世俗所成。然無異性。是故去者去法二無異性。此應思擇。此中應知。風界動轉即有去者。身等動發往方處相。此乃名去。非去者去法二性別異。於自類中有異說者。皆止是義
復次頌言
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
此復云何。頌言
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
作者及作業 即一性可立
釋曰。雖有作者作業二相。然彼作者作業互無異性。以彼作者作業自相息故。或可一性和合。即體用有相。世俗所成。世俗有性。以彼實無所成。於世俗所作決定可得。是故非無性非一性。此中若有所止。還成過失。生法顯明。若止遣者。即無果體。亦無往去方處動發等相
復次毘婆沙人。及吠夜迦囉拏人言。去者去法有別異故。彼謂去者。能去非物體。去物體由去者故說有所得。所作如是。能作亦然
復次勝論者言。如是能於物中有性故有去者。用彼去法動發行往方處等相。此如是說。餘皆亦然
釋者言。不然。去法若爾。作者功能於物體中為有差別邪。無差別邪。此復云何。若有差別者。諸異力能或復別有齊等力能。於一能作中若成體性。此即是為作者力能。非所作等功能。此若所作等力能。即非作者功能。是中云何如實決定。或言自相差別。此即還成不定。若或自相無差別者。即一切處應無差別性。今以物體如是增上所依。火不能作地等事業。亦非無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應。故知物體如是非作者功能。此說義成。由如是故。所有物體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是增上作用。是中作者即得和合。是故非彼功能差別。亦非自體差別所成。若或物體無有差別。即功能可成。如是亦然。諸力能者互無差別一無異性。故知物體若一性。是中亦無多法所成。若異性是中亦無多法所成。云何二種功能而可成邪。或離所得。即彼如是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緣法差別。作者物體緣差別有。此名勝上差別長養。是故非作者力能和合。若或分位差別。如是作者分別。是故此說名為作者。若因果轉時。彼能作所作性分位差別。即不可得。彼非物體差別性故。若或施設彼有性等。此不和合。故名去者。復次頌言
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
釋曰。若離去法而彼去者。即不決定。若離去法不決定時。無復別異去者可去。此所分別。若有去者去法二種可得。即去者去法有二可成。所以有去法故即有去者。有去者故即有去法。如因果二不相離性。此說義成。若因果同生即無性可得。如種生芽。是故有去法故即有去者。有去者故即有去法。若一性所成。若異性所成。然去者去法二俱無有。勝義諦中此說成就。云何無所有。此義文廣。恐繁且止。此中遮遣非復引證。為遮遣故如是表示。此所說已。餘處應知。此後復當止遣何義。若因去法即知去者。彼如是去。云何二種有其別異。若然云何和合。復次頌言
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
釋曰。不作是義。此中應問。無數義門從義界中出。皆轉是義。今云何言不作是義。故頌答言
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
釋曰。為彼如是去者所作。何有少法而可去邪。由如是故。世間所見。何等法是先來已生有所去邪。何等法是後來生時有所去邪。復次頌言
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
於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
釋曰。云何二去。一謂因去。知去者故。二謂若有去者復用去法。此中止遣。復次頌言
若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
不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
此中云何。復次頌言
去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
釋曰。若或實有若不實有。此中去者去法不用三去。若實有者。即去者去法和合。若不實有者。即去者離去法。若亦有亦不有者。二俱無性。或可實有者。去者有故。不實有者。去者不有故。亦有亦不有者。二無去法故。是故去者不用三去。所以不作是義。若彼實有去者實有去法。即所作不有。能作不和合。以不實有故。即無所作不有者為去不生故。亦有亦不有者。亦無所作。彼無性故以不有故。是故去者不用三去。何以故。如是去者自無性故。若有不有悉無所作。彼皆無性。若說去法。此中皆是隨順所說。復次頌言
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
釋曰。此說勝義諦中成就。如是別異說有能作所作作法。此中止遣。此中或說去之作用。如理應思。是故當知。此中所說作者作業作法。諸有分別皆無實體。為證成是義故此品生
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業作法諸所造作相違行相已。復次頌言
見聞及嗅嘗 觸知等六根
此見等六根 說能取諸境
釋曰。此論所說。如是見等六根行諸境界。謂眼見色乃至意知法。此有所說。當知皆是世俗道理。增上所作此無相違。若於勝義諦中。色等眼等所取能取性不可得。此復云何。復次頌言
是眼即不能 自見於己體
釋曰。若眼能見自性者。彼眼即應如是同前。自見己體。以諸法自性不能自見無異性故。如火熱性。亦復不能自見己體。是中亦無能見自性。復次頌言
若不能自見 云何能見他
釋曰。無能見自性故。譬如耳等。亦無能見自性可得。彼眼若以能取自性於色境中有所見者。此說還成。眼為能見。譬如薪火變異。即說名燒。非火自體能燒。復次頌言
火喻即不能 成於眼見法
釋曰。何所以邪。若彼熱性能然火者。彼不熱之性何不能然。是故若無彼薪。此火不有。熱性不應能自燒故。復次頌言
去未去去時 前已答是事
釋曰。如前已去未去去時不去中。已說是事。今此亦然。已燒未燒燒時無燒。已見未見見時無見。是故無已燒無未燒。不離所燒。無已見無未見。不離所見。如前所說。如其次第。隨應止遣。復次頌言
見若未見時 即不名為見
釋曰。若或為常。如瓶衣等。復次頌言
若言能所見 此云何和合
釋曰。以不和合而彼見法亦復止遣。或可能見所見二法和合。彼即可說有能所見。然彼二法不和合故。何所以邪。於一見法中而彼所見不得和合。無別異故。若有能見即非無所見。若有所見。即能見應成。又若決定有彼見法。即彼能見亦復應成。能見若成。所見亦然。復次頌言
能見亦不見 見法無性故
釋曰。若或離眼別有見相。可說所見。或說能見。以無能見及所見故。復次頌言
所見亦不見 見法離性故
釋曰。此中若或諸緣止息。亦無能見所見可說。何以故。此所見中非能見故。若有造作彼即有見。說名所見。此中亦然。同上所說。於能見中無見可得。何以故。此中若有諸差別法體性可見。而悉止遣。若有如是能見所見見法發起即非無作者作業作法和合。見及見法亦有所起。此復云何。復次頌言
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
釋曰。以無見法發起和合。第二見法本無性故。亦無決定而可發起。以彼見法離所見性不和合故。或可所見能見二俱無故。復次頌言
以無見者故 云何有所見
釋曰。能所見性作用相違。若離和合性即無見者。若無見者即所見性。不得和合。此中能見所見決定無見。云何可說能所見邪。以見離性故。見無性故。或有人言。若謂諸行是空諸法無我。有此理故。如眼所見。即無別異能所見者。彼即無其實果可得。云何乃有識等四法而發起邪。故頌遣言
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
釋曰。如所說理。此能見所見皆不成就。彼果生起識觸受愛。如是四法云何和合。若決定有識等四法。即有彼果取法可生。以實無故。次頌遣言
四取等諸緣 云何當得有
釋曰。謂以識等及取緣有生緣老死。此等諸法無所成故。無所有故。今此品初他所建立。聞等聲等諸說皆止。此中見者悉無所作。是故頌言
聞嗅味觸知 如是等諸根
而悉同於上 眼見法中說
釋曰。此中應知。如眼見說能聞所聞等。譬如能見所有聞等。如應廣說。此中且止。已遣一切不和合對治故。此說成就。此中能見所見見法。諸有分別物體無性。今此品中悉為證成。如是義故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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