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
復次有異宗言。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無性有所知解。由彼雜染成其有性。如佛所言。染者著染法故。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損害。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。其義亦然
論者言。此中非無雜染道理。雖有如幻。謂以無實染等體故。但以行聚所成。世俗言說。非勝義諦。何所以邪。此言染法。染者為先有邪。為後有邪。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。三皆不然。是故頌言
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
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
釋曰。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。若染法無體。染者亦然。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熟。其義可見。若離染法有染者成。如是乃應別有染法。此即染者因染法得。若爾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。染法有故染者即成。然後起染。此義顯明。如果成熟。若有愛境即染法成。若無愛境云何有染。應當止遣安立過失。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
故頌遣言
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
釋曰。所依染法無體性故。如已成熟。復次頌言
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
釋曰。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。即一切處。如染法體。是故先無染者道理
令為證成此義。是故頌言
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
釋曰。染法若無愛體可作。是中其或見有所成。此非道理
有異宗言。離彼染者別有染法。離彼染法染者可立
論者言。若離染法得有染者。此中非有。何所以邪。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染法。此中染法不有。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理。以愛境後有故。由如是故。若離自性別因染者。得有染法。即彼染法因染者得。若爾即非愛境能成染法。以愛境居後故。所成不可得。若如此者豈非過邪。亦非先有染法後成染者
復次頌言
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
問曰。或離染法有其染者。既有對待過失。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
故頌答言
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
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
釋曰。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。若法未生二俱無性。若法已生所作無體。但由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。而彼愛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。問曰。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合邪。為異性合邪
故頌答言
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
釋曰。此何所以。非彼一性而可合故。若有二法合即極成。此中應知。是提婆達多起染。不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。彼若說合。此非道理
復次異性亦不可合。故頌遣言
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
釋曰。異法異性若有合者。彼即相違而非一處。有二法生道理可得。後當止遣
復次頌言
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
釋曰。此言合者。同體為義。凡一性者即是因義。若此一性定有合者。如前所說提婆達多。合義應見。是故無一性因。可合道理。雖於一性因無合可成。然若止其合義。應知有過
復次頌言
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
釋曰。此中所說。譬如瓶衣。彼等異性而不能合。若立合者。非有異性相合因故。如前即有對待過失。異性若合有所得者。彼非異性亦應得合。此豈無過
復次頌言
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
釋曰。此中說合。無合道理。何所以邪。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。即無別法為所成義。是中亦無所成可得。故知異性無有詮表。若計異性得有合者
故頌遣言
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
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
釋曰。而彼二法汝今云何。此說得成各各體故。若或染法染者。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。此說合義。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。彼等自體無所成性。若言合者。是中染者。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。亦非染者可有
復次頌言
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
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
釋曰。合性不成。彼義極成。一法異性合不可得。異性極成不成合義。故無染法染者二法同時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。亦復更互相離性故。由是此中無合道理。今此觀察如汝意欲。何等異性次第可起。或復同時
今為證成此義。故頌遣言
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
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
釋曰。此中云何。所謂非唯染法染者。非合不合。諸法亦然
復次或有人言。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法。以有為故。譬如眼等
論者言。若如是說。遍所成故立喻不正。何以故。勝義諦中若有眼等。應有生等有為諸相。若其無者。如兔角等。亦應有彼有為諸相。是故有為諸相。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。云何生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
此中應問。彼生等法增上所作。是有為耶。是無為耶。二俱不然
故頌答言
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
釋曰。譬如能相。此中有為能相如是。不然云何有為諸相。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。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
復次頌言
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
釋曰。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。何以故。無為自體亦無性故。譬如滅法。此如是決定。有如是過失。如是住與無常。餘法亦然。皆同生法
論者言。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。如是所說。云何生等為復相離。有彼業用而可轉耶。或不離耶
復次頌言
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
釋曰。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。若法體未生。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。以未生故。是即能相無所詮表。若法自體畢竟已滅。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。以彼滅法自無性故。已生即無住。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。若言無常隨逐住法。即不能作有為之相
故百論頌言
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
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
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
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
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
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
頌意如是。若有為法不相離者。云何以一物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
故頌遣言
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
釋曰。以互相違故
或有人言。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。或復次第所作得成
論者言。此復云何。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。或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。若有體得者。非於有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。亦非所作別有其因。若或無體。此即亦無同生可有。是故體中無有如是決定生等。如生自相。亦復云何次第可成
復次頌言
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
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
釋曰。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。彼即定有異法可立。如是乃有無窮之過。有為無為之相故非和合
復次犢子部師言。生等諸法雖是有為。云何可說為無窮耶
彼宗頌言
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
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
此頌意者。諸法生時并法自體。有十五法共成生法。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。此如是法無有差別。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。所謂一生。二住。三滅。四若是白法。即正解脫生。五若是黑法。即邪解脫生。六若非出離法。即非出離法生。七若是出離法。即出離法生。八生生。九住住。十滅滅。十一正解脫眷屬。十二邪解脫眷屬。十三非出離法眷屬。十四出離法眷屬。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。若并本生法總成十五。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。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。更無別法本生所生還生生生。如是乃生諸餘法等。此即不墮無窮之過
論者言。如是所說皆非道理
故頌破言
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
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
釋曰。自體如是無有性故
次頌破言
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
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
釋曰。自體如是無有性故
又復有言。生生生時。即當能生。以無別故
次頌破言
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
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
釋曰。生生若未生。生時即無體。無體即不生。有何力能能生本生。若無力能即無詮表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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